二、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相關法律規範及相關制度
1.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相關法律規範
我國行政法律規範存在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解釋以及國際條約等。
第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我國憲法包含的行政法規範主要有:關於我國行政管理活動基本原則的規範,第一、四、五、二十七、四十一條等;關於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基本工作制度與職權的規定,第八十六至九十一、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二十二條;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和職權的規範,第一百零五至一百一十條;關於公民在行政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條等。
第二,法律。法律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前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後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由法律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範,其中有的法律完全屬於行政法規範,有的法律既包含行政法規範,同時也包含其他法律規範。因此,不能把一切法律都作爲行政法的法源,只有其中有關行政法規範的部分才屬於行政法的法源。
第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權的授予和組織行政機關的法律。它大致有行政組織和人事管理兩個方面。行政組織法是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組織、編制的法律。我國重要的行政組織法,包括:《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公務員制度是指黨和國家對公務員進行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的統稱或總稱。其中包括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錄用、考覈、獎勵、紀律、職務升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單項制度及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等。二是行政行爲法。即涉及行政組織進行行政管理所採取的各種行爲以及作出這些行爲應當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之總和,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內容。這部分法律數量最多,內容最爲龐雜。行政立法調整的社會關係非常廣泛,涉及國防、外交、公安、海關、司法行政、財政、稅收、審計、勞動、人事、金融、保險、民商、對外貿易、郵電、教育、城鄉建設、科學、
文化、衛生、民政、環保、監察、民族事務和計劃生育等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三是行政法制監督法、救濟法。即涉及對行政組織作出的行政管理行爲進行監督、行政相對人受到違法行政侵犯可獲得的救濟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之總和。對行政權的行使和運作進行監督的法律,我們統稱爲行政監督法,它大致包括《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賠償法》等。
第四,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頒佈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與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頒佈的《勞動保護監察試行辦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數量很大,調整地方廣泛的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規範中重要的法源和主要的表現形式。
第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法定權限,結合本地特點制定的管理行政事務的規範性文件,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調整某個方面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新疆、西藏、內蒙古、寧夏等自治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的各自治區內的補充辦法。
第六,法律解釋。這裡的法律解釋是指有權機關對法律、法規所作的正式解釋。我國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審判解釋與檢察解釋)和行政解釋。就法律解釋的效力位階而言,一般認爲,立法解釋優於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優於行政解釋。
第七,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或簽訂的條約或協定的總稱。凡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在我國即具有直接適用性(保留條款除外),是行政機關從
事行政管理活動、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無論是對國家機關還是對公民或組織,都具有指導和規範的作用。因而,國際條約在我國行政法律規範中也可作爲一種獨立的形式。
2.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相關制度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憲法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我國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相關制度如下:
第一,公務員考覈制度。國家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覈,重點考覈工作實績。公務員的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和年度考覈。年度考覈結果作爲對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二,公務員獎勵制度。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同違法違紀行爲作鬥爭有功績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公務員責任追究制度。公務員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行政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違紀行爲。公務員有違紀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可被責令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違法行爲的公務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公務員培訓制度。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作爲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公務員培訓分爲:對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所進行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對在職人員以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爲目的的更新知識培訓。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設置一般分爲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
第五,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國家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公務員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鍊。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公務員進行交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