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德義可尊,作事可法。】
這是講到“德義”和“作事”兩個方面。唐玄宗註解說:“立德行義,不違道正,故可尊也。製作事業,動得物宜,故可法也。”“立德”,這是講到要修養德行;“行義”,就是做應該做的事情。隋朝大儒劉炫,註解“德”和“義”:“德者得於理也,義者宜於事也。”所以德就是得乎理,即順着天理,合乎道理,這叫德。“義者宜於事也”,這個事情是應該做的,叫義。“得理在於身,宜事見於外。”所以德是在內,義是在外。“理在於身”,就是我們凡一言一行,乃至起心動念,都要常常想到合不合乎天理。我們做的事情,是表現在外的,別人看得到的,是否適當?這叫“立德行義”。“不違道正”,就是他所行的都是正道,能夠守住正道而不違背,因此得到大家的尊敬,“故可尊也”。《弟子規》講:“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一個人得到尊重,最重要的是他有德行,不是看他的外表。這個貌高者,並不一定贏得大家的尊重。什麼是貌高者?就是這個人可能一表人才,從外表上看,好像是一個很難得的人才,或者有很高的學位,或者有很多的財富,或者有很高的名位,這些都是貌高者,但是他沒有德行,未必能夠贏得大家的尊重,人家尊重的是德行。所以,一舉一動,乃至每一個念頭都要觀照,看合不合乎天理、仁義。
“製作事業,動得物宜”。“作事可法”的“作”,這裡講的製作,就是所從事的事業,所作所爲是否適合。“動得物宜”,就是所動、所做都必須要適宜,這樣才能夠使人效法。“法”是效法,跟着你去做,所包含的就很廣泛,大至事業,小至一言一動,君子都常常要想到,能不能夠爲大衆做個好榜樣,讓大衆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