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族制(2)

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誇獎某地方風俗之厚,或且自詡其教化之功,就大謬不然了。然經濟上雖有此需要,而私產製度,業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間,亦不能無分彼此。於是一方面牽於舊見解,迫於經濟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則受私有財產風氣的影響,而要求分;暗鬥明爭,家庭遂成爲苦海。試看舊時倫理道德上的教訓,戒人好貨財、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說之多,便知此項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須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極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張維持大家庭。如李紱有《別籍異財議》,即其一證。至西洋文化輸入,論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麼?

不論何等組織,總得和實際的生活相應,才能持久。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現代人的生活相應呢?歷來有句俗話,叫做“養兒防老,積穀防饑”。可見所謂家庭,實以扶養老者、撫育兒童爲其天職。然在今日,此等責任,不但苦於知識之不足(如看護病人,撫養教育兒童,均須專門知識),實亦爲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財力言之。如一主婦不易看顧多數兒童,兼操家政。又如醫藥、教育的費用,不易負擔)。

在古代,勞力重於資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則適成爲窮困的原因。因爲生產的機鍵,自家庭而移於社會了,多丁不能增加生產,反要增加消費。如紡織事業。兒童的教育,年限加長了,不但不能如從前,稍長大即爲家庭掙錢,反須支出教育費。而一切家務,合之則省力,分之則多費的(如烹調,浣濯)。

又因家庭範圍太小,而浪費物質及勞力。男子終歲勞動,所入尚不足以贍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隸一般,家事還不能措置得妥貼。於是獨身、晚婚等現象,相繼發生。這些都是舶來品,和中國舊俗,大相徑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於中流社會了。

凡事切於生活,總是容易風行的,從今以後,窮鄉僻壤的兒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隸了。固然,個人是很難打破舊制度,自定辦法的。而出於天然,自能把許多可憐的兒女,牽入此陳舊組織之中。然亦不過使老者不得其養,幼者不遂其長,而仍以生子不舉等人爲淘汰之法爲救濟罷了。

這種現象,固已持續數千年,然在今日,業經覺悟之後,又何能坐視其如此呢?況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婦女的奴役爲其原因的。在今日個人主義擡頭,人格要受尊重的時代,婦女又何能長此被壓制呢?資本主義的學者,每說動物有雌雄兩性,共同鞠育其幼兒,而其同居期限,亦因以延長的,以爲家庭的組織,實根於人類的天性,而無可改變。

姑無論其所說動物界的情形,並不確實。即使退一步,承認其確實,而人是人,動物是動物;人雖然亦是動物之一,到底是動物中的人;人類的現象,安能以動物界的現象爲限?他姑弗論,動物雌雄協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兒,人,爲什麼有夫婦協力,尚不能養活其子女的呢?或種動物,愛情限於家庭,而人類的愛情,超出於此以外,這正是人之所以爲人,人之所以異於動物。

論者不知人之愛家,乃因社會先有家庭的組織,使人之愛,以此形式而出現,正猶水之因方而爲圭,遇圓而成璧;而反以爲人類先有愛家之心,然後造成家庭制度;若將家庭破壞,便要“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禮記·樂記》:“強者脅弱,衆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這真是倒果爲因。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爲五口八口的小團體,明明是互相倚賴的,偏使之此疆彼界,處於半敵對的地位,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養,老幼孤獨之所以不得其所。

無後是中國人所引爲大戚的,論者每說,這是拘於“不孝有三,無後爲大”之義(《孟子·離婁上篇》)。而其以無後爲不孝,則是迷信“鬼猶求食”(《見左氏》宣公四年),深慮祭祀之絕。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誰還迷信鬼猶求食來?其所以深慮無後,不過不願其家之絕;所以不願其家之絕,則由於人總有盡力經營的一件事,不忍坐視其滅亡,而家是中國人所盡力經營的,所以如此。

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造成互相敵對的情形,然此自制度之咎,以愛家者之心論:則不但(一)夫婦、父子、兄弟之間,互盡扶養之責。(二)且推及於凡與家族有關係的人(如宗族姻親等)。(三)並且懸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來不知誰何的子孫。前人傳給我的基業,我必不肯毀壞,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傳給後人,這正是極端利他心的表現。利他心是無一定形式的,在何種制度之下,即表現爲何種形式。然而我們爲什麼要拘制着他,一定只許他在這種制度中表現呢?

以上論族制的變遷,大略已具。現再略論繼承之法。一個團體,總有一個領袖。在血緣團體之內,所謂父或母,自然很容易處於領袖地位的。父母死後,亦當然有一個繼承其地位的人。

女系氏族,在中國歷史上,可考的有兩種繼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襲財產,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齊國的巫兒,即其遺蹟。這大約是平時的族長。(二)至於戰時及帶有政治性質的領袖,則大約由男子屍其責,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繼承之法,是其遺蹟。男系氏族,則由父子相繼。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說:“楚國之舉,恆在少者。”這大約因幼子恆與父母同居,所以承襲其遺產(蒙古人之遺產,即歸幼子承襲。其幼子稱斡赤斤,譯言守竈)。(二)至於承襲其父之威權地位,則自以長子爲宜,而事實上亦以長子爲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會上之地位亦大異。妻多出於貴族。妾則出於賤族,或竟是無母家的。

古重婚姻,強大的外家及妻家,對於個人,是強有力的外援(如鄭莊公的大子忽,不婚於齊,後來以無外援失位);對於部族,亦是一個強有力的與國,所以立子又以嫡爲宜。周人即系如此。

以嫡爲第一條件,長爲第二條件。後來周代的文化,普行於全國,此項繼承之法,遂爲法律和習慣所共認了。然這只是承襲家長的地位,至於財產,則總是衆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但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無子立繼者,與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國的財產,不因遺產承襲而生不均的問題。這是衆子襲產,優於一子襲產之點。

無後是人所不能免的,於是發生立後的問題。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養,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問題,所以立後問題,容易解決。

宗法既廢,勢非人人有後不可,就難了。在此情形之下,解決之法有三:(一)以女爲後。(二)任立一人爲後,不問其爲同異姓。(三)在同姓中擇立一人爲後。(一)於情理最近,但宗祧繼承,非徒承襲財產,亦兼掌管祭祀。以女爲後,是和習慣相反的(春秋時,鄭國以外孫爲後,其外孫是莒國的兒子,《春秋》遂書“莒人滅鄭”,見《公羊》襄公五、六年。案此實在是論國君承襲的,乃公法上的關係,然後世把經義普遍推行之於各方面,亦不管其爲公法私法了)。既和習慣相反,則覬覦財產的人,勢必羣起而攻,官廳格於習俗,勢必不能切實保護。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發生糾紛,所以勢不能行。(二)即所謂養子,與家族主義的重視血統,而欲保其純潔的趨勢不合。於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

法律欲維持傳統觀念,禁立異姓爲後,在同姓中並禁亂昭穆之序(謂必輩行相當,如不得以弟爲子等。其實此爲古人所不禁,所謂“爲人後者爲之子”,見《公羊》成公十五年)。於是欲人人有後益難,清高宗時,乃立兼祧之法,以濟其窮(一人可承數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後。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爲重,爲大宗父母服三年,爲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爲重,爲本生父母服三年,爲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謂大宗,指長房,所謂小宗,指次房以下,與古所謂大宗小宗者異義。世俗有爲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與律例不合)。宗祧繼承之法,進化至此,可謂無遺憾了。

然其間卻有一難題。私有財產之世,法律理應保護個人的產權。他要給誰就給誰,要不給誰就不給誰。爲後之子,既兼有承襲財產之權利,而法律上替他規定了種種條件,就不啻干涉其財產的傳授了。於是傳統的倫理觀念和私有財產制度發生了衝突。

到底傳統的倫理觀念是個陳舊不切實際的東西,表面上雖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權,實際上已和現代人的觀念不合了。私有財產制度,乃現社會的秩序的根柢,誰能加以搖動?於是衝突之下,倫理觀念乃不得不敗北而讓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認所謂立愛,而且多方保護其產權(《清律例》: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至於養子,法律雖禁其爲嗣(實際上仍有之),亦不得不聽其存在,且不得不聽其酌給財產(亦見《清律例》)。

因爲國家到底是全國人民的國家,在可能範圍內,必須兼顧全國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專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現制度之下,既不能無流離失所之人;家族主義者流,既勇於爭襲遺產,而怯於收養同宗;有異姓的人肯收養他,國家其勢說不出要禁止。不但說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義和維持治安的立場上說,無寧還是國家所希望的。既承認養子的存在,在事實上,自不得不聽其酌給遺產了。這也是偏私的家族觀念,對於公平的人道主義的讓步。也可說是倫理觀念的進步。

假使宗祧繼承的意思,而真是專於宗祧繼承,則擁護同姓之男,排斥親生之女,倒也還使人心服。因爲立嗣之意,無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帶着幾分鬥爭性質的。在現制度之下,使男子從事於鬥爭,確較女子爲適宜(這並非從個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從社會關係上言),這也是事實。無如世俗爭繼的,口在宗祧,心存財產,都是前人所謂“其言藹如,其心不可問”的。如此而霸佔無子者的財產,排斥其親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

所以國民政府以來,有廢止宗祧繼承,男女均分遺產的立法。這件事於理固當,而在短時間內,能否推行盡利,卻是問題。舊律,遺產本是無男歸女,無女入官的(近人筆記雲:“宋初新定《刑統》,戶絕資產下引《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爲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此《喪葬令》乃《唐令》,知唐時所謂戶絕,不必無近親。雖有近親,爲營喪葬,不必立近親爲嗣子,而遠親不能爭嗣,更無論矣。雖有近親,爲之處分,所餘財產,仍傳之親女,而遠親不能爭產,更無論矣。此蓋先世相傳之法,不始於唐。”案部曲,客女,見第四章)。入官非人情所願,強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礙難行(如隱匿遺產,或近親不易查明,以致事懸不決,其間更生他弊等)。歸之親女,最協人情。

然從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養的問題。而家族主義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爲本位,而蔑視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後,更欲奉養其父母,勢實有所爲難。所以舊時論立嗣問題的人,都說最好是聽其擇立一人爲嗣,主其奉養、喪葬、祭祀,而承襲其遺產。這不啻以本人的遺產,換得一個垂老的扶養,和死後的喪葬祭祀。

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無問題,對於奉養及喪葬,似亦不可無善法解決。不有遺產以爲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誰肯顧及他人的生養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遺產男女均分,倒無問題,無子者財產全歸於女,倒是有問題的。所以變法貴全變,革命要徹底。枝枝節節而爲之,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對證療法。

姓氏的變遷,今亦須更一陳論。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稱號,由女系易而爲男系,說已見前。後來姓之外又有所謂氏。什麼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枝派的。如后稷之後都姓姬,周公封於周,則以周爲氏;其子伯禽封於魯,則以魯爲氏(國君即以國爲氏);魯桓公的三子,又分爲孟孫、叔孫、季孫三氏是。始祖之姓,謂之正姓,氏亦謂之庶姓。正姓是永遠不改的,庶姓則隨時可改。因爲同出於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枝分派別,亦不可無專名以表之,而專名沿襲太久,則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舉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難故而改氏以示別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種原因)。

《後漢書·羌傳》說:羌人種姓中,出了一個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種姓。如爰劍之後,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孫改稱研種,十三世至燒當,復豪健,其子孫又改稱燒當種是。這正和我國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假如我們在魯國,遇見一個人,問他尊姓,他說姓姬。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魯君是一家。然而魯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魯君未必能個個照顧到,這個人,就未必一定有勢力,我們聽了,也未必肅然起敬。

假若問他貴氏,他說是季孫,我們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較之國君的同姓,人數要少些,其和正卿的關係,必較密切,我們聞言之下,就覺得炙手可熱,不敢輕慢於他了。這是舉其一端,其餘可以類推(如以技爲官,以官爲氏,問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

所以古人的氏,確是有用的。至於正姓,雖不若庶姓的親切,然婚姻之可通與否,全論正姓的異同。所以也是有用的。顧炎武《原姓篇說》春秋以前,男子稱氏,女子稱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類。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趙姬,盧蒲姜之類。在其所適之族,不必舉出自己的氏族來,則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驪姬,樑嬴之類。又有冠之以諡的,如成風、敬姜之類)。這不是男子不論姓,不過舉氏則姓可知罷了。女子和社會上無甚關係,所以但稱姓而不稱其氏,這又可以見得氏的作用。

貴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爲之記載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職。記載天子世系的,謂之帝系;記載諸侯卿大夫世系的,謂之世本。這不過是後來的異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矇之職,“諷誦詩,世奠系”(疑當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說:謂瞽矇“主誦詩,並誦世系”。世系而可誦,似乎除統緒之外,還有其性行事蹟等。頗疑《大戴禮記》的《帝系姓》,原出於小史所記;《五帝德》則是原出於瞽矇所誦的(自然不是完全的),這是說貴族。

至於平民,既無人代他記載,而他自己又不能記載,遂有昧於其所自出的。《禮記·曲禮》謂買妾不知其姓,即由於此。然而後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來的。這因爲譜牒掌於史官,封建政體的崩潰,國破家亡,譜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來了。婚姻的可通與否,既不復論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歷久不改。閱一時焉,即不復能表示其切近的關係,而爲大多數人之所共,與古之正姓同。姓遂成爲無用的長物,不過以其爲人人之所有,囿於習慣,不能廢除罷了。然各地方的強宗巨家,姓氏之所由來,雖不可知,而其在實際上的勢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還尊奉他。在秦漢之世,習爲固然,不受衆人的注意。漢末大亂,各地方的強宗巨家,開始播遷,到了一個新地方,還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時的選舉制度,又重視門閥;於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晉以來的譜學了(詳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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