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賦稅(2)

古代事務簡單,無甚技術關係,即府史亦是多數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論了。但此等事務,是不能朝更暮改的。從事其間的,必須視爲長久的職業,不能再從事於私人的事業,所以必須給之祿以代耕。後世社會進步了,凡事都有技術的關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事,亦有時非人人所能爲,何況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爲的。然在後世,有追捕盜賊等事,亦非人人所能)?

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丁”、“資”,以定戶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爲;(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產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產,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

欲救此弊,莫如分別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籤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家出錢僱人充任。這本不過恢復古代力役之徵,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

按宋代役法,原有籤差僱募之分。僱役之法:(一)者成爲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爲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累,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僱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決不至於受累,所以僱役之法,遠較差役爲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

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別役的性質,將可以籤差之事,仍留爲力役之徵,而一概出錢僱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稅。(二)而公家本可徵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僱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家的一筆損失。

但就僱役和差役兩法而論,則僱役之法,勝於差役多了。而當時的舊黨,固執成見。元祐時,司馬光爲相,竟廢僱役而仍行差役。此後雖亦差僱並行,總是以差爲主,民受其害者又數百年。

田租、口賦、力役以外的賦稅,昔人總稱爲雜稅。看這名目,便有輕視它、不列爲財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這是前人見解的陳舊,說已見前。然歷代當衰亂之際,此等賦稅,還總是有的。如《隋書·食貨志》說,晉過江後,貨賣奴婢、馬牛、田宅、價值萬錢者,輸錢四百,買者一百,賣者三百,謂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稅。

又說:都東方山津,都西石頭津,都有津主,以收穫、炭、魚、薪之稅,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餘,小市十餘,都置官司收稅;此即商稅中之過稅及住稅。北朝則北齊後主之世,有關、市、邸、店之稅。北周宣帝時,有入市稅。又酒坊、鹽池、鹽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時,卻把這些全數豁免,《文獻通考·國用考》盛稱之。

然以現代財政學的眼光評論,則還是陳舊的見解。到唐中葉以後,藩鎮擅土,有許多地方,賦稅不入於中央;而此時稅法又大壞;中央收入減少,乃不得不從雜稅上設法。宋有天下以後,因養兵特多,此等賦稅,不能裁撤,南渡以後,國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頓。於是此等雜稅,遂漸漸的附庸蔚爲大國了。

不論在政治上,社會上,制度的改變,總是由事實逼迫出來的多,在理論指導之下發明的少。這亦是政治家的一種恥辱。

雜稅之中,最重要的是鹽稅。其法,始於唐之第五琦,而備於劉晏。籍民製鹽(免其役),謂之竈戶,亦謂之亭戶。製成之鹽,賣之商人,聽其所之,不復過問。後人稱之爲就場徵稅。

宋朝則有(一)官鬻,(二)通商兩法。而通商之中,又分爲二:(甲)徑售之於商人,(乙)則稱爲入邊、入中。入邊是“入邊芻粟”的略稱,入中則是“入中錢帛”的略稱。其事還和茶法及官賣香藥、寶貨有關係。

茶稅,起於唐德宗時。其初是和漆與竹木並稅的。後曾裁撤,旋又恢復,且屢增其額。其法亦系籍民製造,謂之園戶。園戶製成的茶,由官收買。再行賣給商人。官買茶的錢,是豫給園戶的,謂之“本錢”。在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爲軍、蘄州的蘄口,設立六個榷貨務。除淮南十三場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這六個榷貨務出賣(惟川峽、廣南,聽其自賣,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貨務,則是隻收錢帛而不給貨的。

宋初,以河東的鹽,供給河北的邊備。其賣鹽之法:是令商人入芻粟於國家指定之處,由該地方的官吏點收,給與收據,估計其價若干,由商人持此據至國家賣鹽之處,照價給之以鹽,是爲入邊芻粟;其六榷貨務出賣的茶,茶是在各榷貨務取,錢帛是在京師榷貨務付出的,是爲入中錢帛,這是所以省運輸之費,把漕運和官賣,合爲一事辦理的,實在是個良法。

至於香藥、寶貨,則是當時對外貿易的進口貨,有半官賣性質的。有時亦以補充入邊入中的不足,謂之三說(此即今兌換之兌字。兌換之兌無義,乃脫換之省寫,脫說古通用)。有時並益以緡錢,謂之四說。以鹽供入邊入中之用,其弊在於虛估。點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將其所入之物,高擡價格,官物便變成賤價出賣,公家大受損失了。

有一個時期,曾廢除估價,官以實物賣出,再將所得的錢,輦至出芻粟之處買入(這不啻入邊之法已廢,僅以官賣某物之價,指定供給某處的邊費而已)。但虛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於搖動,不久其法復廢。

到蔡京出來,其辦法卻聰明瞭。他對於商人要販賣官鹽的,給之以引。引分爲長短。有若干引,則準做若干鹽的賣買,而這引是要賣錢的。這不是賣鹽,只是出賣販鹽的許可證了。

茶,先已計算官給本錢所得的息,均攤之於園戶,作爲租稅,而許其與商人直接賣買。至此亦行引法,謂之茶引。蔡京是個貪污奸佞的人,然其所立鹽茶之法,是頗爲簡易的,所以其後遂遵行不變。但行之既久,弊竇又生。因爲國家既把鹽賣給大商人,不能不保證其銷路。於是借國家的權力,指定某處地方,爲某處所產之鹽行銷之地,是爲“引地”。其事起於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極嚴。

鹽的引額,是看銷費量而定的,其引地則看水陸運道而定,兩者都不能無變更,而鹽法未必隨之而變,商人恃有法律保護,高擡鹽價,於是私鹽盛行。因私鹽盛行之故,不得不舉辦緝私,其費用亦極大,鹽遂成爲徵收費極巨的賦稅。

宋朝入邊入中之法,明朝還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鹽,專與商人輸糧於邊的相交易,謂之中鹽。運糧至邊方,國家固然困難,商人也是困難的。計算收買糧食,運至邊方,還不如在邊方開墾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資本,僱人到邊上開墾的,謂之商屯。當時的開平衛,就是現在的多倫縣一帶,土地墾闢了許多。後來因戶部改令商人交納銀兩,作爲庫儲,商屯才漸次撤廢。

按移民實邊,是一件最難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財力。國家出資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財力,毫無成績。商人重利,其經營一定比官吏切實些。國家專賣之物,如能劃出一部分,專和商人出資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獎勵私人出資移民的。國家只須設官管理,規定若干條法律,使資本家不至剝削農民就彀了。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行之的。

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馬,含有振興中國馬政,及制馭西番兩種用意。因爲內地無廣大的牧場,亦且天時地利等,養馬都不如西番的適宜,而西番馬少,則不能爲患。其用意,亦是很深遠的。當時成績極佳。後因官吏不良,多與西番私行交易,好馬自私,駑馬入官,而其法才壞。現在各民族都是一家,雖不必再存什麼制馭之意,然藉此以振興邊方的畜牧,亦未嘗不是善策。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變通之的。

酒:歷代有禁時多,徵榷時少。因爲昔人認酒爲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稅或官賣,是極難的。歷代收酒稅認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於唐中葉以後。宋時,諸州多置“務”自釀。縣和鎮鄉,則有許民釀而收其稅的。其收稅,多用投標之法,認稅最多的人,許其釀造,謂之“撲買”。承釀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虧本停止,謂之“敗闕”。

官吏爲維持稅收起見,往往不許其停業。於是有勒令婚喪之家,買酒若干的;甚有均攤之於民戶的,這變成強迫買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稅在北宋,只用爲地方經費,如“酬獎役人”之類(當重難差徭的,以此調劑他)。到南宋,就列爲中央經費了。官吏要維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

收酒稅之法,最精明的,是趙開的“隔釀”,亦稱爲“隔槽”。行之於四川,由官闢釀酒的場所,備釀酒的器具,使凡要釀酒的,都自備原料,到這裡來釀。出此範圍之外,便一概是私酒。這是爲便於緝私起見,其立法是較簡易的,不過取民未免太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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