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賦稅(3)

阬冶:在唐朝,或屬州郡,或隸鹽鐵使。宋朝,或官置鹽、冶、場、務,或由民承買,而以分數中賣於官,皆屬轉運使。元朝礦稅稱爲稅課,年有定額。此外還有許多無定額的,總稱爲額外課(額外課中,通行全國的,爲契稅及曆本兩項)。

商稅是起於唐朝的藩鎮的,宋朝相沿未廢。分爲住稅和過稅。住稅千分之三十,過稅千分之二十。州縣多置“監”“務”收取,關鎮亦有設置的。其所稅之物,隨地不同。照法律都應揭示明白,但實際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時的商稅,實際上是無甚關係的。關係重要的,倒要推對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於唐朝。《文獻通考》說: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爲之。代宗廣德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呂太一。案慶立事見《新唐書·柳澤傳》,呂太一事見《舊唐書·代宗本紀》。又《新書·盧懷慎傳》說懷慎之子奐,“天寶初爲南海太守,污吏斂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幹其法”。合此數事觀之,似乎唐時的市舶使,多用中人。關係還不甚重要。

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溫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橋鎮(就是現在的青島),均曾設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藥、寶貨,又須先盡官買,官買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藥、寶貨,爲三說之一(已見前)。南宋時又用以稱提關會(關子、會子系南宋時紙幣之名。提高其價格,謂之稱提),可見其和財政大有關係了。

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於收稅,而在於管理外商。因爲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葉以後,廢司不設。中外互市,無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勢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貨款不還,爲激成倭寇肆擾原因之一。

賦役之法,至近代又有變遷。《元史·食貨志》說,元代的租稅,取於內郡的,丁稅、地稅分爲兩,是法唐之租庸調的。取於江南的合爲一,是法唐朝的兩稅的。這不過是名目上的異同,實際都是分兩次徵收,和兩稅之法無異。總而言之,從楊炎創兩稅以後,徵收的時期,就都沒有改變了。

元朝又有所謂絲料、包銀。絲料之中,又分二戶絲和五戶絲。二戶絲入官。五戶絲輸於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銀每戶四兩,二兩收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這該是所以代戶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戶役變成賦稅,而仍責令人民應役;雜稅變成正稅,而後來需用雜物,又隨時斂取於民;這是歷代的通病,正不獨元朝爲然。

明初的賦役,就立法言之,頗爲整飭。其制度的根本,是黃冊和魚鱗冊兩種冊籍。黃冊以戶爲主,記各戶所有的丁、糧(糧指所有的田),根據之以定賦役。

魚鱗冊以田爲主,記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註明其屬於何人。黃冊由里長管理,照例應有兩本。一本存縣官處,一本存里長處,半年一換。各戶丁糧增減,里長應隨時記入冊內,半年交官,將存在官處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責任,是否里長所能盡?先是一個問題。況且賦役是弊竇很多的。一切惡勢力,是否里長所能抗拒?里長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個人?亦是很難說的。所以後來,兩冊都失實了。

明代的役法,分爲力差和銀差。力差還是徵收其勞力的,銀差則取其實物及貨幣。田稅是有定額的,役法則向系量出爲入。後來凡有需要,即取之於民,謂之加派。無定時,無定額,人民大困。役法向來是按人戶的等第,以定其輕重、免否的。人戶的等第,則根據丁口資產的多寡推定,是謂“人戶物力”。其推定,是很難公平的。因爲有些財產,不能隱匿,而所值轉微(如牛及農具桑樹等);有些財產,易於隱匿,而所值轉巨(如金帛等)。況且人戶的規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詐、受賄等,都在所不免。

歷代訖無善策,以除其弊。於是發生專論丁糧和兼論一切資產的問題。論道理,自以兼論一切資產爲公平。論手續,卻以專論丁糧爲簡便。到底因爲調查的手續太繁了,弊竇太多了,斟酌於兩者之間,還是以犧牲理論的公平,而求手續的簡便爲有利,於是漸趨於專論丁糧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於其無定額,無定時,使百姓無從豫計。於是有一條鞭之法。總算一州縣每一年所需用之數,按闔境的丁糧均攤。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徵收。而其所謂丁者,並非實際的丁口,乃系通計一州縣所有的丁額,攤派之於有田之家,謂之“丁隨糧行”。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編審,後亦改爲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項工作。質而言之,乃因每隔幾年,貧富的情形變換了,於是將丁額改派一次,和調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變遷至此,可謂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謂實已加重田賦而免其役了。加賦偏於田畝,是不合理的。因爲沒有專令農民負擔的理由。然加農民之田賦而免其役,較之唐宋後之役法,猶爲此善於彼。因爲役事無法分割,負擔難得公平。改爲徵其錢而免其役,就不然了。況且有丁負擔賦稅的能力小,有產負擔賦稅的能力大,將向來有丁的負擔,轉移於有糧之家,也是比較合理的。這是稅法上自然的進化。

一條鞭之法,起源於江西,後漸遍行於全國,其事在明神宗之世。從晚唐役法大壞至此,約歷八百年左右。亦可謂之長久了。這是人類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實,而聽其自然遷流之弊。職是故,從前每州縣的丁額,略有定數,不會增加。因爲增丁就是增賦,當時推行,已覺困難;後來徵收,更覺麻煩;做州縣官的人,何苦無事討事做?

清聖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詔說,康熙五十年以後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賦。到雍正時,就將丁銀攤入地糧了。這是事勢的自然,不論什麼人,生在這時候,都會做的,並算不得什麼仁政。從前的人,卻一味歌功頌德。不但在清朝時候如此,民國時代,有些以遺老自居的人,也還是這樣,這不是沒有歷史知識,就是別有用心了。

清朝因有聖祖之詔,所以始終避免加賦之名。但後來田賦的附加很多,實在亦與加賦無異。又古代的賦稅,所稅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貨幣通行以後,漸有(一)徑收貨幣,(二)或本收貨物之稅,亦改收貨幣的。(三)又因歷代(甲)幣制紊亂,(乙)或數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於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總之收稅並非全收貨幣。

明初,收本物的謂之“本色”,收貨幣的謂之“折色”。宣宗以後,紙幣廢而不行,銅錢又缺乏,賦稅漸改徵銀。田賦在收本色時,本來有所謂耗。系因(子)改裝,搬運時,不免有所損失;(醜)又收藏之後,或有及蟲蛀、鼠竊等;乃於收稅之時,酌加若干。積少成多,於官吏頗有裨益。改收銀兩以後,因將碎銀熔成整鋌,經火亦有耗損,乃亦於收銀時增加若干,謂之“火耗”。後來制錢充足,收賦時改而收錢,則因銀錢的比價,並無一定,官吏亦可將銀價擡高,其名目則仍謂之火耗,此亦爲農民法外的負擔。

但從前州縣官的行政經費,是不彀的,非藉此等彌補不可,所以在幣制改革以後,亦仍許徵稅的人,於稅收中提取若干成,作爲徵收之費。

近世田賦而外,稅收發達的,當推關鹽兩稅。鹽稅自南宋以後,收入即逐漸增加。

元明清三朝,均爲次於田賦的重要賦稅。關稅起於明宣宗時。當時因紙幣跌價,增設若干新稅,並增加舊稅稅額,以收回鈔票。後來此等新增的稅目和稅額,有仍復其舊的,有相沿未廢的。

關稅亦爲相沿未廢者之一,故稱爲鈔關。清朝稱爲常關。常關爲數有限,然各關都有分關,合計之數亦不少。太平軍興之後,又有所謂厘金,屬於布政司而不屬於中央。於水陸要路設卡,以多爲貴,全不顧交通上自然的形勢。以致一種貨物的運輸,有重複收稅,至於數次的。所稅的貨物及其稅額,亦無一定。實爲最惡的稅法。

新海關設於五口通商以後,當時未知關稅的重要,貿然許外人以協定稅率。庚子戰後,因賠款的負擔重了,《辛丑和約》我國要求增稅。外人乃以裁釐爲交換條件。釐不能裁,增稅至12.5%之議,亦不能行。

民國時代,我國參加歐戰,事後在美國所開太平洋會議中,提出關稅自主案。外人仍只許我開關稅會議,實行《辛丑條約》。十四年開會時,我國又提出關稅自主案。許於十八年與裁釐同時並行,同時擬定七級稅則,實際上得各國的承認。國民政府宣佈關稅自主,與各友邦或訂關稅條約,或於通商條約中訂有關涉關稅的條款。十八年,先將七級稅實施。至二十年,將厘金裁撤後,乃將七級稅廢去,另訂稅則頒佈。主權一經受損,其恢復之難如此,亦可爲前車之鑑了。

關鹽兩稅之外,清代較爲重要的,是契稅、當稅、牙稅。此等稅意亦在於加以管理,不盡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發達的,則有菸酒稅、印花稅、礦稅、所得稅。其重要的貨物,如捲菸、麥粉、棉紗、火柴、水泥、薰煙、啤酒、洋酒等,則徵收統稅。國民政府將此等稅和關稅、鹽稅、牙稅、當稅,均列爲中央收入。田賦劃歸地方,和契稅、營業稅同爲地方收入大宗。軍興以來,各地方有許多苛捐雜稅,則下令努力加以廢除。在理論上,賦稅已漸上軌道,但在事實上,則還待逐漸加以整頓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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