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作《春秋》,把242年,分爲三世:第一期爲亂世,第二期爲昇平世,第三期爲太平世。這無疑是想把世運逆挽而上,自亂世進入昇平,再進入太平的。然則所謂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們試看,凡先秦諸子,無不認爲邃古之世,有一個黃金時代,其後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盡理想,而必有其歷史的背景。《禮記·禮運》所說的大同、小康,大約就是這個思想的背景罷?大同是孔子認爲最古的時代,最好的,小康則漸降而劣,再降就入於亂世了。所謂昇平,是想把亂世逆挽到小康,再進而達於大同,就是所謂太平了,這是無可疑的。然則所謂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時代呢?
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荀子》說人不羣則不能勝物(見《王制篇》。勝字讀平聲,作堪字解,即擔當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訓。能勝物,即能擔當得起事情的意思,並非謂與物爭鬥而勝之)。當這時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許多社會學家,都證明原始時代的人,沒有個人觀念。我且無有,尚何有於我之物?所以這時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
有種東西,我們看起來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個人所用的器具之類),其實並不是私有,不過不屬於這個人,則無用,所以常常附屬於他罷了。以財產之承襲論,亦是如此(氏族時代,男子的遺物,多傳於男子,女子的遺物,多傳於女子,即由於此)。
當這時代,人與人之間,既毫無間隔,如何不和親康樂呢?人類經過原始共產時代、氏族共產時代、以入於家族集產時代,在氏族、家族時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質還很多。孔子所向往的大同,無疑的,是在這一個時代以前。今試根據古書,想像其時的情形如下。
這時代,無疑是個農業時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該是不分疆界的,其後則依家族之數,而將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說“男有分,女有歸”),此即所謂井田制度。
井田的制度,是把1方里之地,分爲9區。每區100畝。中間的1區爲公田,其外八區爲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畝。中間的公田,除去二十畝,以爲八家的廬舍(一家得二畝半),還有八十畝,由八家公共耕作。
其收入,是全歸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歸私家。此即所謂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畝田上的收穫,都酌提若干成歸公,則謂之徹法。土田雖有分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還受”和“換主易居”之法(受,謂達到種田的年齡,則受田於公家。還,謂老了,達到無庸種田的年齡,則把田還給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時時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謂“再分配”。三年一換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種)。
在所種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個聚居之所,是之謂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營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見《禮記·雜記》注引《王度記》。《公羊》何《注》舉成數,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畝半,合田間廬舍言之,則曰“五畝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間有一所公共的建築,是爲“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種田,冬天則住在邑內。
一邑之中,有兩個老年的人做領袖。這兩個領袖,後世的人,用當時的名稱稱呼他,謂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築,在街的兩頭都有門,謂之閭。閭的旁邊,有兩間屋子,謂之塾。當大家要出去種田的時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開了閭門,一個坐在左塾裡,一個坐在右塾裡,監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來時,不帶著薪樵以預備做晚飯;都是要被詰責的。
出入的時候,該大家互相照應。所帶的東西輕了,該幫人家分拿些。帶的東西重了,可以分給人家代攜,不必客氣。有年紀、頭髮花白的人,該讓他安逸些,空手走回來。到冬天,則父老在校室裡,教訓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則催促人家“緝績”。住在一條巷裡的娘們,聚在一間屋子裡織布,要織到半夜方休。
以上所說的,是根據《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漢書·食貨志》,撮敘其大略。這雖是後來人傳述的話,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還可根據著他,想像一個古代農村社會的輪廓。
農田以外的土地,古人總稱爲山澤。農田雖按戶口分配,山澤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說的“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田獵的規則,見《禮記·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等官,還是管理此等地方,監督使用的人,必須遵守規則,而且指導他使用的方法的,並不封禁)。
這時候,是無所謂工業的。簡單的器具,人人會造,較繁複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但這等人,絕不是藉此以營利的。這等人的生活資料,是由大家無條件供給他的,而他所製造的器具,也無條件供給大家用。這是後來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內,因系公產,絕無所謂交易。交易只行於異部族之間。不過以剩餘之品,互相交換,絕無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許行所主張的貿易,會簡單到論量不論質(見《孟子·滕文公上篇》)。而《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言舉行蜡祭之時,不許因之舉行定期貿易)蜡祭是在農功畢後舉行的,年不順成,就沒有剩餘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見其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淺。
儻在特別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甚麼必要的東西,那就老實不客氣,可以向人家討,不必要有什麼東西交換。後來國際間的乞糴,即原於此。如其遇見天災,一個部族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自己無力回覆,則諸部族會聚集起來,自動替他填補的。
《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國遇到火災,諸侯會於澶淵,以更宋所喪之財(更爲繼續之意,即現在的賡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幫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麼事的。
《孟子》說:“湯居毫,與葛爲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爲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爲不祀?曰:無以供粢盛也。湯使毫衆往爲之耕。”(《滕文公下》)這件事,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齊桓公合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豈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勞麼?然則古代必有代耕的習慣,纔會有這傳說。
古代國際間有道義的舉動還很多,據此推想,可以說: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間留傳下來的。此即孔子所謂“講信修睦”。
雖然部族和部族之間,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於人的事,總是很少的。因爲他們的生活,是很有規範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災禍,決不會淪於窮困。他們生活的規範,是怎樣呢?《禮記·王制》說: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爲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
這在後來,雖然成爲冢宰的職責,然其根源,則必是農村固有的規範。不幸而遇到凶年饑饉,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謀節省的。此即所謂凶荒札喪的變禮。在古代,禮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謂禮,都是切於生活的實際規則,並不是什麼虛文。所以《禮記·禮器》說:“年雖大殺,衆不恇懼,則上之制禮也節矣。”
一團體之中,如有老弱殘廢的人,衆人即無條件養活他。《禮記·王制》說:孤、獨、鰥、寡,“皆有常餼”。又說:“喑、聾、跛、躃、斷者(骨節斷的人)、侏儒(體格不及標準。該包括一切發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舊說:看他會做什麼工,就叫他做什麼工。這解釋怕是錯的。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備。
說對孤、獨、鰥、寡供給食料,可見對此等殘廢的人,亦供給食料;說對此等殘廢的人,供給器用,可見對孤、獨、鰥、寡亦供給器用。乃古人語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養之”可證。
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爲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爲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蹟,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書經·酒誥篇》說:“羣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羣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羣呢?不論什麼事,根深柢固,就難於驟變了。
漢時的賜酺,不也是許民羣飲麼?儻使人之所好,只在於飲而不在於羣,賜酺還算得什麼恩典?可見古人好羣飲之習甚深。因其好羣飲之習甚深,即可想見其在邃古時,曾有一個共食的習慣。家家做飯自己吃,已經是我們的恥辱了。《孟子》又引晏子說:“師行而糧食。”糧同量,謂留其自吃的部分,其餘盡數充公。這在晏子時,變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則亦因儲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過借他的房屋儲藏(更古則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隨意取去。
以上所說,都是我們根據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時代的情形。雖然在古籍中,已經不是正式記載,而只是遺蹟,然有跡則必有跡所自出之履,這是理無可疑的。然則到後來,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壞掉的呢?
曠觀大勢,人類全部歷史,不外自塞而趨於通。人是非不斷和自然爭鬥,不能生存的。所聯合的人愈多,則其對自然爭鬥的力愈強。所以文明的進步,無非是人類聯合範圍的擴大。然人類控制自然的力量進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卻不能與之並進。於是天災雖澹,而復興。
人類的聯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種則分出彼此的界限來。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勞動的結果,那就非於(甲)交易、(乙)掠奪兩者之中擇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奪的方法,且較交易爲通行。
在古代各種社會中,論文化,自以農業社會爲最高;論富力,亦以農業社會爲較厚;然卻很容易被人征服。因爲(一)農業社會,性質和平,不喜戰鬥。(二)資產笨重,難於遷移。(三)而獵牧社會,居無定所,去來飄忽,農業社會,即幸而戰爭獲勝,亦很難犁庭掃穴,永絕後患。(四)他們既習於戰鬥,(五)又是以侵略爲衣食飯碗的,得隙即來。
農業社會,遂不得不於可以忍受的條件之下,承認納貢而言和;久之,遂夷爲農奴;再進一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係愈益密切,遂合爲一個社會,一爲治人者,食於人者,一爲治於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時代階級制度的成立,即緣於此。參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種階級之下,治者對於被治者,似乎很容易爲極端之剝削的。然(一)剝削者對於被剝削者,亦必須留有餘地,乃能長保其剝削的資源。(二)剝削的宗旨,是在於享樂的,因而是懶惰的,能彀達到剝削的目的就彀了,何必干涉人家內部的事情?(三)而剝削者的權力,事實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剝削者內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四)況且兩個社會相遇,武力或以進化較淺的社會爲優強,組織必以進化較深的社會爲堅凝。所以在軍事上,或者進化較深的社會,反爲進化較淺的社會所征服,在文化上,則總是進化較淺的社會,爲進化較深的社會所同化的。
職是故,被征服的社會,內部良好的組織,得以保存。一再傳後,征服者或且爲其所同化,而加入於其組織之中。古語說君者善羣(這羣字是動詞,即組織之義),而其所以能羣,則由於其能明分(見《荀子·王制》、《富國》兩篇)。據此義,則征服之羣之酋長,業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羣之文化,依據其規則,負起組織的責任來了。當這時代,只有所謂君大夫,原來是征服之族者,擁有廣大的封土,收入甚多,與平民相懸絕。
此外,社會各方面的情形,還無甚變更。士,不過祿以代耕,其生活程度,與農夫相彷彿。農則井田之制仍存。工商亦仍無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與被征服之族在經濟上爭利益者,亦有種種禁例,如“仕則不稼,田則不漁”之類(見《禮記·坊記》。《大學》: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對策,說公儀子相魯,之其家,見織帛,怒而出其妻;食於舍而茹葵,慍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祿,又奪園夫紅女利乎?”此等,在後來爲道德上的教條,在當初,疑有一種禁令)。
然則社會的內部,還是和親康樂的,不過在其上層,多養著一個寄生者罷了。雖然和寄生蟲並存,還不至危及生命健康,總還算一個準健康體,夫是之謂小康。
小康時代,又成過去,亂世就要來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雖然憑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來是簡陋的。凡人之習慣,大抵不易驟變,儉者之不易遽奢,猶奢者之不能復儉。所以開國之主,總是比較勤儉的。數傳之後,嗣世之君,就都變成生於深宮之中,長於阿保之手的紈袴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則其對於人民之剝削日深,社會上的良好規制,遂不免受其影響(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對於公田耕作不熱心,因此發生履畝而稅的制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響之類)。(二)則商業發達了,向來自行生產之物,可以不生產而求之於人;不甚生產之物,或反可多生產以與人交易。於是舊組織不復合理,而成爲獲利的障礙,就不免墮壞於無形了。舊的組織破壞了,新的組織,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勢的推遷。人就控制不住環境,而要受環境的支配了。
當這時代,經濟上的變遷,可以述其犖犖大端如下:
(一)因人口增加,土地漸感不足,而地代因之發生。在這情形之下,土地荒廢了,覺得可惜,於是把向來田間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備蓄泄之用的,都加以墾闢,此即所謂“開阡陌”(開阡陌之開,即開墾之開。田間的陸地,總稱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泄水之用的,總稱溝洫。開阡陌時,自然把溝洫也填沒了。參看朱子《開阡陌辯》)。這樣一來,分地的標記沒有了,自然可隨意侵佔,有土之君,利於租稅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導,此即孟子所謂“暴君汗吏,必慢其經界”(《滕文公上篇》)。一方面靠暴力侵佔,一方面靠財力收買,兼併的現象,就陸續發生了。
(二)山澤之地,向來作爲公有的,先被有權力的封君封禁起來,後又逐漸入於私人之手(《史記·平準書》說:漢初山川、園池,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爲私奉養。此即前代山澤之地。把向來公有的山澤,一旦作爲私有,在漢初,決不會,也決不敢有這無理的措置,可見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論,雖然意在擴張國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將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則同。《史記·貨殖列傳》所載諸大企業家,有從事於畜牧的,有從事於種樹的,有從事於開礦的,都非佔有山澤之地不行。這大約是從人君手裡,以賞賜、租、買等方法取得的)。
(三)工業進化了,器用較昔時爲進步,而工官的製造,未必隨之進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嘗擴張,量的方面,亦發生問題。舊系家家自制之物,至此求之於市者,亦必逐漸增加。於是漸有從事於工業的人,其獲利亦頗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