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賦稅(1)

中國的賦稅,合幾千年的歷史觀之,可以分爲兩大類:其(一)以最大多數的農民所負擔的田稅、軍賦、力役爲基本,隨時代變化,而成爲種種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終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賦稅。其(二)自此以外的稅,最初無有,後來逐漸發生,逐漸擴張,直至最近,才成爲重要部分。

租、稅、賦等字樣,在後世看起來,意義無甚區別,古代則不然。漢代的田稅,古人稱之爲稅,亦即後世所謂田賦。其收取,據孟子說,有貢、助、徹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五十、七十當系夏殷頃畝,較周爲小,不然,孟子所說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龍子的話,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爲常”,即是取幾年的平均額,以定一年的稅額。樂歲不能多,凶年不能減。所以龍子詆爲惡稅。

助法,據孟子說,是將一方里之地,分爲九百畝。中百畝爲公田,外八百畝爲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畝。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歸公家;私田所入,亦全歸私家,不再收稅。徹則田不分公私,而按畝取其幾分之幾。

案貢法當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時征服之族與被征服之族,尚未合併爲一,截然是兩個團體。征服之族,只責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納農作品若干。其餘一切,概非所問(此時納稅的實系被征服之族之團體,而非其個人),所以有此奇異的制度。至於助,徹,該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畝自氏族分配於家族時代發生的(參看第二第五兩章自明)。

三者的稅額,孟子說:“其實皆十一也。”這亦不過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說明明是九一,後儒說:公田之中,以二十畝爲廬舍,八家各耕公田十畝,則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語粗略,計數更不精確,這是不足以爲懷疑孟子的話而加以責難的根據。

古代的田制有兩種:一種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劃,是爲井田。一種是崎嶇之地,面積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爲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於山險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規劃,還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既說周朝行徹法,又說雖周亦助,也是這個道理(參看第四章自明)。

賦所出的,是人徒、車、輦、牛、馬等,以供軍用。今文家說:十井出兵車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據《司馬法》,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說以井十爲通,通爲匹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爲成,成十爲終,終十爲同,遞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鄭《注》引)。

又一說以四井爲邑,四邑爲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爲甸,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鄭注《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引之,見《小司徒疏》)。

今文家所說的制度,常較古文家早一時期,說已見前。古文家所說的軍賦,較今文家爲輕,理亦由此(《司馬法》實戰國時書。戰國時國大了,所以分擔的軍賦也輕)。

役法,《禮記·王制》說:“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周官》均人說:豐年三日,中年二日,無年一日。小司徒說:“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爲羨。惟田與追胥竭作。”案田與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則是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總是與人民利害相關的,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則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輕重。然到後來,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盡守此規則,就不可知了。

古代當兵亦是役的一種。《王制》說:“五十不從力政(政同徵,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與服戎。”《周官》鄉大夫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疏》說七尺是二十歲,六尺是十五歲。六隻是未成年之稱,其說大約是對的。然則後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賦稅。至於山林川澤之地,則古代是公有的。手工業,簡易的人人會做,艱難的由公家設官經營。商業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說已見第五章),既無私有的性質,自然無所謂稅。然到後來,也漸漸的有稅了。

《禮記·曲禮》:“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數山澤,可見漢世自天子至封君,將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皆作爲私奉養,由來已久(參看第五章)。

市井租稅,即系商稅。古代工商業的分別,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稅。案《孟子·王制》,都說“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徵”。廛是民居區域之稱。

古代土地公有,什麼地方可以造屋,什麼地方可以開店,都要得公家允許的,不能亂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記“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爲氓,文公與之處”。然則市廛而不稅,即系給與開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稅,這是指後世所謂“住稅”而言,在都邑之內。

關譏而不徵,自然是指後世所謂“過稅”而言。然則今文住稅過稅俱無。而《周官》司市,必“凶荒札喪”,才“市無徵而作布”(造貨幣);司關必凶荒才“無關、門之徵”(門謂城門),則住稅過稅都有了。又《孟子·公孫丑下篇》說:“古之爲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爲賤,故從而徵之”,龍即隴字。龍斷,謂隴之斷者。一個人佔據了,第二個人再不能走上去與之並處。罔即今網字。因爲所居者高,所見者遠,遙見主顧來了,可以設法招徠;而人家也容易望見他;自可把市利一網打盡了。這是在鄉趕集的,而亦有稅,可見商稅的無孔不入了。

此等山川、園池、市肆租稅,都是由封建時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徵收的,所以很缺乏統一性。

賦稅的漸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戰爭的不息,然社會進化,政務因之擴張,支出隨之巨大,亦是不可諱的。所以白圭說:“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說:“子之道貉道也。”貉“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則賦稅的漸增,確亦出於事不獲已。

儻使當時的諸侯大夫,能審察情勢,開闢利源,或增設新稅,或就舊稅之無害於人民者而增加其稅額,原亦不足爲病。無如當時的諸侯大夫,多數是不察情勢,不顧人民的能否負擔,而一味橫徵暴斂。於是田租則超過十一之額,而且有如魯國的履畝而稅(見《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盡力於公田,所以稅其私田),井田制度破壞盡了。力役亦加多日數,且不依時令,致妨害人民的生業。此等證據,更其舉不勝舉。無怪乎當時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

然這還不算最惡的稅。最惡的稅是一種無名的賦。古書中賦字有兩義:一是上文所述的軍賦,這是正當的。

還有一種則是不論什麼東西,都隨時責之於民。所以《管子》說:“歲有兇穰,故谷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國蓄篇》)輕就是價賤,重就是價貴。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無,下令責其交納,人民只得求之於市,其物的價格就騰貴,商人就要因此剝削平民了。

《管子》又說:以室廬籍,以六畜籍,以田畝籍,以正人籍,以正戶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廬籍,當謂按戶攤派。以田畝籍,則按田攤派。正人、正戶,當系別於窮困疲羸的人戶而言。六畜,謂畜有六畜之家,當較不養者爲富(《山權數》雲:“若歲凶旱水泆,民失本,則修宮室臺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爲庸。”此以家無孳畜爲貧窮的證據),所以以之爲攤派的標準。其苛細可謂已甚了。

古代的封君,就是後世鄉曲的地主。後世鄉曲的地主,需要什麼東西,都取之於佃戶的,何況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權力呢?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這是最惡的稅。

秦漢之世,去古未遠,所以古代租稅的系統,還覺分明。漢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稅,其取之甚輕。高祖時,十五稅一。文帝從晁錯之說,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爲三十而稅一。後漢初年,嘗行十一之稅。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稅一。除靈帝曾按畝斂修宮錢外,始終無他橫斂(修宮錢只是橫斂,實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謂輕極了。

但古代的田,是沒有私租的,漢世則正稅之外,還有私租,所以國家之所取雖薄,農民的負擔,仍未見減輕,還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時,詔書說漢時的私租,“厥名三十,實十稅五”,則合三十稅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

漢代的口錢,亦稱算賦。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錢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昭帝紀》元鳳四年《注》引如淳說引《漢儀注》。案《周官》太宰九賦,鄭《注》說賦是“口率出泉”。又說:“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泉錢一字。

觀此,知漢代的算賦,所謂人出百二十錢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橫斂的賦所變。蓋因其取之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實在太暴虐了,乃變爲總取錢若干,而其餘一切豁免。這正和五代時的雜征斂,宋世變爲沿納;明時的加派,變爲一條鞭一樣。見下。至於正當的賦,則本是供軍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

漢代的錢價,遠較後世爲貴,人民對於口錢的負擔,很覺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歲出口錢,民至於生子不舉。元帝時,貢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歲乃出口錢(見《漢書·貢禹傳》)。役法:《高帝紀》二年《注》引如淳說,《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疇之義爲類。

古行世業之法,子弟的職業,恆與父兄相同(所謂士之子恆爲士,農之子恆爲農,工之子恆爲工,商之子恆爲商。參看階級章)。而每一類的人,都有其官長(《國語·周語》:說宣王要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說“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奸,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皆可知也。”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數的證據),此即所謂疇官。

傅之疇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負這一類中人所應負的義務了。這該是古制,漢代的人民,分類未必如古代之繁,因爲世業之制破壞了。但法律條文,是陳舊的東西,事實雖變,條文未必隨之而變。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該當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將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徵收人民的勞力的,有役法,則公家舉辦事業不必要出錢僱工,所以在財政上,也是一筆很大的收入。

財政的規模,既經擴張,自當創設新稅。創設新稅,自當用間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於農民。此義在先秦時,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說,要直接向人民加賦,是人人要反對的。然鹽是無人不吃的;鐵器亦不論男女,人人要用,如針、釜、耒、耜之類;在鹽鐵上加些微之價,國家所得,已不少了。這是鹽鐵官賣或收稅最古的理論。

此等稅或官賣,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漢代郡國,有的有鹽官、鐵官、工官(收工物稅)、都水官(收漁稅),有的又沒有,即由於此。

當此之時,自應由中央統籌全局,定立稅法;或由中央直接徵收,或則歸之於地方。但當時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學的;王莽實亦兼採法家之說(見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時,便筦鹽鐵、榷酒酤,並行均輸、算緡之法(千錢爲緡,估計資本所值之數,按之抽稅)。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見第五章),然行之既未盡善;當時的人,又大多數不懂得此種理論。汲黯說:天子只該“食租衣稅”。晉初定律,把關於酒稅等的法令,都另編爲令,出之於律之外,爲的是律文不可時改,而此等稅法,在當時,是認爲不正當,天下太平之後,就要廢去的(見《晉書·刑法志》)。

看這兩端,便知當時的人,對於間接稅法,如何的不瞭解。因有此等陳舊的見解,遂令中國的稅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賦兩種項目,是從晉定《戶調式》以後,才合併爲一的。戶調之法,實起源於後漢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許每戶取綿絹若干,不準多收(見《三國魏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大約這時候,(一)人民流離,田畝荒廢,有能從事開墾的,方招徠之不暇,不便從田租上誅求。(二)又人民的得錢,是比較艱難的(這個歷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稅徵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於農民的。必欲收錢,在徵收租稅時,錢價就昂貴,谷帛的價,就相對下落了)。漢世錢價貴,喪亂之際,賣買停滯,又不能誅求其口錢。所以不如按戶責令交納布帛之類。這原是權宜之法。但到晉武帝平吳,製爲定式之後,就成爲定法了。

戶調之法,是與官授田並行的。當時男子一人,佔田70畝;女子30畝。其外,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丁男之戶,歲輸絹3匹,綿3斤。女及次丁男爲戶者半輸。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見第五章)。唐時,丁男給田1頃,以20畝爲永業,餘爲口分。每年輸粟3石,謂之租。看地方的出產,輸綿及絲麻織品,謂之調。力役每年20日,遇閏加2日,不役的納絹3尺,謂之庸。

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後來,田不能授,而賦稅卻是按戶徵收了。你實際沒有田,人家說官話不承認。兼併的人,都是有勢力的,也無人來整頓他。於是無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稅。人皆託於宦、學、釋、老,或詐稱客戶以自免。

其弊遂至不可收拾,當這時代,要想整頓,(一)除非普加清釐,責令兼併的人,將多餘的田退還,由官分給無田者。(二)次則置兼併者於不問,而以在官的閒田,補給無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於是德宗時,楊炎爲相,犧牲了社會政策的立法,專就財政上整頓,就有財產之人而收其稅,令於夏秋兩季交納(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是爲兩稅。

兩稅法的精意,全在“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十八個字。社會立法之意,雖然犧牲了,以財政政策而論,是不能不稱爲良法的。

“兩稅以資產爲宗”,儻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產者依其財產的多少,分別等第,負擔賦稅,而於無產者則加以豁免,則雖不能平均負賦,而在財政上,還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稱許的。然後此的苛稅,仍是向大多數農民剝削。

據《宋史·食貨志》所載,宋時的賦稅:有田畝之賦和城郭之賦,這是把田和宅地分別徵收的,頗可稱爲合理。又有丁口之賦,則仍是身稅。又有雜變之賦,亦稱爲沿納,是兩稅以外,苛取於民,而後遂變爲常稅的,在理論上就不可容恕了。

但各地方的稅率,本來輕重不一。苛捐雜稅,到整理之時,還能定爲常賦,可見在理論上雖說不過去,在事實上爲害還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來,厲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條鞭之法,爲害才稍除的,則是役法。

力役是徵收人民的勞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錢,次之是物品。至於勞力,則農家本有餘閒,但使用之不失其時,亦不過於苛重,即於私人無害,而於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當,亦不失爲一種良好的賦稅(所以現行徵工之法,限定可以徵工的事項,在立法上是對的)。

但是晚唐以後的役法,其厲民卻是最甚的。其原因:由於此時之所以役民者,並非古代的力役之徵,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徵,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爲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應役幾日;自然不慮其苛重了。至於在官的庶人,則可分爲府、史、胥、徒四種,府是看守財物的。史是記事的。胥是才智之稱,所做的,當系較高的雜務。“徒,衆也”,是不須才智,而只要用衆力之時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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