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階級(3)

此時的漢人和異族之間,自然不能不發生階級,史稱北齊神武帝,善於調和漢人和鮮卑。他對漢人則說:“鮮卑人是汝作客(猶今言僱工),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爲汝擊賊,令汝安寧,汝何爲陵之?”對鮮卑人則說:“漢人是汝奴。夫爲汝耕,婦爲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汝何爲疾之?”就儼然一爲農奴,一爲戰士了。

但此時期的異族,和自女真以後的異族,有一個大異點。自遼以前(契丹爲鮮卑宇文氏別部,實仍系五胡的分支),外夷率以漢族爲高貴而攀援之,並極仰慕其文化,不恤犧牲其民族性,而自願同化於漢族。至金以後則不然。這隻要看五胡除羯以外,無不冒託神明之胄(如拓跋氏自稱黃帝之後,宇文氏自稱炎帝之後是),金以後則無此事;北魏孝文帝,自願消滅鮮卑語,獎勵鮮卑人與漢人通婚,自然是一個極端的例子,然除此以外,亦未有拒絕漢族文化的。

金世宗卻極力保存女真舊風及其語言文字。這大約由於自遼以前的異族,附塞較久,濡染漢人文化較深,金、元、清則正相反之故。渤海與金、清同族,而極仰慕漢人的文化,似由其先本與契丹雜居營州,有以致之,即其一證。

對於漢族的壓制剝削,亦是從金朝以後,才深刻起來的。五胡雖佔據中原,只是一部分政權入於其手。其人民久與漢族雜居,並未聞至此時,在社會上,享有何等特別的權利(至少在法律上大致如此)。

契丹是和漢人不雜居的。其國家的組織,分爲部族和州縣兩部分,彼此各不相干(設官分南北面,北面以治部族,南面以治州縣)。財賦之官,雖然多在南面,這是因漢族的經濟,較其部族爲發達之故,還不能算有意剝削漢人。到金朝,則把猛安謀克戶遷入中原。用集團之制,與漢族雜居,以便鎮壓。

因此故,其所耕之地,不得不連成片段。於是或藉口官地,強奪漢人的土地(如據樑王莊,太子務等名目,硬說其地是官地之類),或口稱與漢人互換,而實系強奪。使多數人民流離失所。

初遷入時,業已如此。元兵佔據河北後,盡將軍戶(即猛安謀克戶)遷於河南,又是這麼一次。遂至和漢人結成骨仇血怨,釀成滅亡以後大屠戮的慘禍了(見《廿二史札記·金末種人被害之慘》條)。

元朝則更爲野蠻。太宗時,其將別迭,要把漢人殺盡,空其地爲牧場,賴耶律楚材力爭始止(見《元史·耶律楚材傳》)。元朝分人爲蒙古、色目(猶言諸色人等,包括蒙古及漢族以外的人。其種姓詳見《輟耕錄》)、漢人(滅金所得的中國人)、南人(滅宋所得的中國人)四種,一切權利,都不平等(如各官署的長官,必用蒙古人。又如學校及科舉,漢人南人的考試較難,而出身反劣)。漢人入奴籍的甚多(見《廿二史札記·元初諸將多掠人爲私戶》條)。

明代奴僕之數驟增(見《日知錄·奴僕》條。怕和此很有關係),清朝初入關時,亦圈地以給旗民。其官缺,則滿、漢平分。又有蒙古、漢軍、包衣(滿洲人的奴僕)的專缺。刑法,則宗室、覺羅(顯祖之後稱宗室,自此以外稱覺羅。宗室俗稱黃帶子,覺羅俗稱紅帶子,因其常系紅黃色的帶子爲飾。凡漢人殺傷紅黃帶子者,罪加一等。惟在茶坊酒肆中則否,以其自褻身分也)及旗人,審訊的機關都不同(宗室、覺羅,由宗人府審訊。與人民訟者,會同戶、刑部。包衣由內務府慎刑司審訊。與人民訟者,會同地方官。旗人由將軍、都統、副都統審訊),且都有換刑(宗室以罰養贍銀代笞、杖,以板責、圈禁代徒、流、充軍。雍正十二年,並推及覺羅。其死罪則多賜自盡。旗人以鞭責代笞、杖,枷號代徒、流、充軍。死刑以斬立決爲新監候,斬監候爲絞),都是顯然的階級制度。

民族愈開化,則其自覺心愈顯著,其鬥爭即愈尖銳。處於現在生存競爭的世界,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是百年身,誠不可以不凜然了(近來有一派議論,以爲滿、蒙等族,現在既已與漢族合爲一個國族了,從前互相爭鬥的事,就不該再提及,怕的是挑起惡感。甚至有人以爲用漢族二字,是不甚妥當的。說這是外國人分化我們的手段,我們不該盲從。殊不知歷史是歷史,現局是現局。不論何國,何族,在已往,誰沒有經過鬥爭來?現在誰還在這裡算陳帳?若慮挑起惡感,而於已往之事,多所顧忌而不敢談,則全部歷史,都只好拉雜摧燒之了。漢族兩字不宜用,試問在清朝時代的滿漢兩字,民國初年的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等語,當改作何字?歷史是一種學術,凡學術都貴真實。只要忠實從事,他自然會告訴你所以然的道理,指示你當遵循的途徑。現在當和親的道理,正可從從前的曾經鬥爭裡看出來,正不必私智穿鑿,多所顧慮)。

總而言之:凡階級的所以形成,其根源只有兩種:一種是武力的,一種是經濟的。至於種族之間,則其矛盾,倒是較淺的。

近代的人,還有一種繆見,以爲種族是一個很大的界限,同種間=的鬥爭,只是一時的現象,事過之後,關係總要比較親切些。殊不知爲人類和親的障礙的,乃是民族而非種族。種族的同異在體質上,民族的同異在文化上。體質上的同異,有形狀可見,文化上的同異,無跡象可求。在尋常人想起來,總以爲種族的同異,更難泯滅,這就是流俗之見,需要學術矯正之處。

從古以來,和我們體質相異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拳發黑身之族,爲什麼彼我之間,沒有造成嚴重的階級呢?總而言之:社會的組織,未能盡善,則集團與集團之間,利害不能無衝突。“利惟近者爲可爭,害惟近者爲尤切。”這是事實。至於體質異而利害無衝突,倒不會有什麼劇烈的鬥爭的。這是古今中外的歷史,都有很明白的證據的。所以把種族看做嚴重的問題,只是一個俗見。

近代有一種賤民。其起源,或因民族的異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則社會上積習相沿,驟難改易。遂至造成一種特別等級。這在清朝時,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如雍正元年,于山、陝的樂戶,紹興的惰民;五年於徽州的伴檔,寧國的世僕;八年於常熟、昭文的丐戶;都令其解放同於平民。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廣東的蜑戶,浙江的九姓漁戶,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辦理。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但社會上的歧視,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轉移。所以此等階層,現在仍未能完全消滅。這是有待於視壓迫爲恥辱的人,繼續努力的了。

階級制度,在古昔是多少爲法律所維持的。及文化進步乃覺得人爲的不平等不合於理,此等法律,遂逐漸取消。然社會上的區別,則不能驟泯。社會地位的區別,顯而易見的是生活的不同。有形的如宮室衣服等等,無形的如語言舉動等等。其間的界限,爲社會所公認。彼此交際之間,上層階級,會自視爲優越,而對方亦承認其優越;下層階級,會被認爲低微,而其人亦自視爲低微。此等階級的區別,全由習慣相沿。

而人之養成其某階級的氣質,則由於教育(廣義的);維持其某階級的地位,則由於職業。舊時社會所視爲最高階級的,乃讀書做官的人,即所謂士。此種人,其物質的享受,亦無以逾於農工商。但所得的榮譽要多些。所以農工商還多希望改而爲士,而士亦不肯輕棄其地位(舊時所謂書香之家,雖甚貧窮,不肯輕易改業,即由於此)。這還是封建殘餘的勢力。

此外則惟視其財力的厚薄,以判其地位的高低。所謂貧富,應以維持其所處的階級的生活爲標準。有餘的謂之富,僅足的謂之中人,不足的謂之貧。

此自非指一時的狀況言,而當看其地位是否穩固。所謂穩固,包含三條件:即(一)財產收入,較勞力收入爲穩固。(二)有保障的職業,較無保障的爲穩固。(三)獨立經營的職業,較待人僱用的爲穩固。

階級的升降,全然視其財力。財力足以上升,即可升入上層階級。財力不能維持,即將落入下層階級。宮室衣服等,固然如此,即教育職業亦然。如農工商要改做士,則必須有力量能從師讀書;又必須有力量能與士大夫交際,久之,其士大夫的氣質,乃得養成。此係舉其一端,其他可以類推。總之,除特別幸運的降臨,凡社會上平流而進的,均必以經濟上的地位爲其基礎。

下層社會中人,總想升入上層的;上層社會中人,則想保持其地位。舊時的教育,如所謂奮勉以求上進,如所謂努力勿墜其家聲等等,無論其用意如何,其內容總不外乎此。

至於(一)剷除階級;(二)組織同階級中人,以與異階級相鬥爭;則昔時無此思想。此因(一)階級間之相去,並不甚遠;(二)而升降也還容易之故。

新式產業興起以後,情形就與從前不同。從前所謂富、中人、貧,相去實不甚遠的,今則相去甚遠(所謂中產階級,當分新舊兩種:舊的,如舊式的小企業等,勢將逐漸爲大企業所吞併。新的,如技術、管理人員等,則皆依附大資本家以自存。其生活形式,雖與上層階級爲儕,其經濟地位的危險,實與勞工無異。既無上升之望,則終不免於墜落。所以所謂中間者,實不能成爲階級。從下級升至上級,亦非徒恃才能,所能有濟。昔時的小富,個人的能力及際遇,足以致之,今之大富豪則不然。現在文明之國,所謂實業領袖,多系富豪階級中人,由別階級升入的很少)。於是雖無世襲之名,而有世襲之實。

上級的地位,既不易變動,下級的惡劣境遇,自然不易脫離。環境逼迫著人改變思想,階級鬥爭之說,就要風靡一時了。剷除階級,自是美事。但盲動則不免危險;且亦非專用激烈手段,所能有濟;所以舉措不可不極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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