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婚 姻(3)

多妻之原,起於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實,兩性的數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無禁例,或雖有禁例而不嚴密則已,若既限定對於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許發生性的關係,而又有若干人欲多佔異性爲己有,則有多佔的人,即有無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婦之制的社會,必皆以一夫一妻爲原則。但亦總有若干例外。

古代貴族,妻以外發生性的關係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妻家帶來的,謂之媵。一種是自己家裡所固有的,謂之妾(後世媵之實消滅,故其名稱亦消滅,但以妾爲配偶以外發生性的關係之人之總稱)。媵之義爲送,即妻家送女的人(並不限於女子,如伊尹爲有莘氏媵臣是),與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

媵御的原始,實猶今日結婚時之男女儐相,本無可發生性的關係的理由。後來有特權的男子,不止娶於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無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義。

古代的婚姻,最致謹於輩行,而此規則,亦爲有特權者所破壞。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於是有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國則二國往媵,各以侄娣從。一娶九女之制,據《白虎通義·嫁娶篇》說,天子與諸侯同。亦有以爲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國篇》是。此恐系以天子與諸侯同禮爲不安而改之。

其實在古代,天子諸侯,在實際上,未必有多大的區別。《禮記·昏義》末節說:天子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案《昏義》爲《儀禮·士昏禮》之傳,傳文皆以釋經,獨《昏義》此節,與經無涉;文亦不類傳體;其說在他處又無所見;而適與王莽立後,備和、嬪、美、御,和人三,嬪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見《漢書·莽傳》)。其爲後人竄入,自無可疑。

《冠義》說:“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五十而後娶,其爲再娶可知。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莊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歸,孔子譏其不儉(《論語·八佾》:包鹹雲:三歸,娶三姓女),即系譏其僭人君之禮。所以除人君以外,是決無媵的。

至於妾,則爲家中的女子,得與家主相接之義。家族主義發達的時代,門以內的事情,國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無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壞她的貞操,自無從加以制裁。所以有妾與否,是個事實問題,在法律上,或者並無制限。

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別的習慣,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後世等級漸平。依身分而立區別的習慣大半消除,娶妾遂成爲男子普遍的權利了。

雖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貴賤,而定妾之有無多寡的。如《唐書·百官志》:親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國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實上,則多妻之權利,爲富者所享受。適庶之別,古代頗嚴。

因爲古代等級,本來嚴峻,妻和妾一出於貴族,一出於賤族,其在社會上的身分,本相懸殊之故。後世等級既平,妻妾之身分,本來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實上貴賤之相差亦較微。僅在法律上、風俗上,因要維持家庭間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區別而已。

《顏氏家訓》說:“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河北鄙於側室,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這是江左猶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舊風,河北就蕩然了。但以妾媵終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後能然。如其無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視之爲妾。

《唐書·儒學傳》說:“鄭餘慶廟有二妣,疑於祔祭,請於有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適。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皆適也,兩祔無嫌。”自秦以來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壞,無復一娶九女及三歸等制度之故。韋公肅之議,爲前娶後繼,皆爲適室禮文上的明據。但從禮意上說,同時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謂兼祧雙娶,爲法律所不許(大理院解釋,以後娶者爲妾)。

人類的性質,本來是多婚的(男女皆然),雖由社會的勢力加以壓迫,終不能改變其本性。所以壓迫之力一弛,本性隨即呈露。在現社會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見的,是爲通姦與賣淫。通姦,因其爲秘密之事,無從統計其多少。然就現社會和歷史記載上觀察,實可信其極爲普遍。賣淫亦然。社會學家說:“凡是法律和習慣限制男女之處,即有賣淫之事,隨之出現。”

史家推原賣淫之始,多以爲起於宗教賣淫。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生活書店本)。亦力主此說。然原始宗教界中的現象,實未可稱爲賣淫。因爲男女的交際,其初本極自由。後來強橫的男子,雖把一部分女子佔爲己有,然只限於平時。至於衆人集會之時,則仍須回覆其故態。所以各個民族,往往大集會之時,即爲男女混雜之際。

如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日,於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觀而相謔(《韓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史記·滑稽列傳》載淳于髡說:“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爲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籍。堂上燭滅,主人留髡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薌澤。”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別”都是。

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衆集會之地;而且是聖地;其地的習慣,是不易破壞的。《漢書·禮樂志》說:漢武帝立樂府,“采詩夜誦”。顏師古《注》說:“其言辭或秘,不可宣露,故於夜中歌誦。”案《後漢書·高句驪傳》說:其俗淫。暮夜輒男女羣聚爲倡樂。高句驪是好祠鬼神的,而樂府之立,亦和祭禮有關。然則采詩夜誦,怕不僅因其言辭或秘罷?

男女混雜之事,後世所謂邪教中,亦恆有之,正和邪有何標準?不過古代之俗,漸與後世不合,則被目爲邪而已。然則宗教中初期的,實不可謂之賣淫。不過限制男女交際的自由,往往與私有財產制度伴隨而起。既有私有財產,自有所謂賣買;既有所謂賣買,淫亦自可爲賣買的標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賣買之事,變爲賣買的多了,亦不僅淫之一端。

賣淫的根源,舊說以爲起於齊之女閭。其事見於《戰國策》的《東周策》。《東周策》載一個辯士的話道:“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齊桓公宮中七市,女閭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爲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於民也。”則市與女閭,確爲淫樂之地。《商君書·墾令篇》說:“令軍市無有女子”;又說:“輕惰之民,不遊軍市,則農民不淫”;亦市爲淫樂之地之一證。女閭則他處無文。案《太平御覽》引《吳越春秋》說:“勾踐輸有過寡婦于山上,使士之憂思者遊之,以娛其意”,今本無。亦即女閭之類。女閭,蓋後世所謂女戶者所聚居。女戶以女爲戶主,可見其家中是沒有壯男的。《周官》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嬰說:“內寵之妾,肆奪於市。”;則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後來,聚居市中的女子還很多。市和女閭,都不過因其爲女子聚居之所,遂成爲縱淫之地罷了。其初,也未必是賣淫的。

賣淫的又一來源,是爲女樂。女樂是貴族家裡的婢妾,擅長歌舞等事的,令其“執技以事上”。婢妾的貞操,本來是沒有保障的,自不因其爲音樂隊員而有異。封建制度破壞,貴族的特權,爲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將流佈於民間。《史記·貨殖列傳》說:趙國的女子,“鼓鳴瑟,踄屣(現在的拖鞋,在古時爲舞屣),遊媚貴富,入後宮,遍諸侯。”“鄭,衛俗與趙相類。”又說:“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里,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

倡伎本來是對有技藝的人的稱謂,並非專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藝的,還特稱爲女伎。然其實是性的誘惑的成分多,欣賞其技藝的成分少。於是倡伎轉變爲女子賣淫者的稱謂,其字也改從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藝者,不復稱倡伎)。

爲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買賣。《戰園·韓策》說:“韓賣美人,秦買之三千金”其證。後世當娼妓的,也都是經濟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終是可以買賣的了。資本的勢力愈盛,遂並有買得女子,使操淫業以謀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爲,後世政治上還沿襲其遺制,是爲樂戶。系以罪人家屬沒入者爲之。

唐時,其籍屬於太常。其額設的樂員,屬於教坊司。此係國家的女樂隊員,但因其本爲賤族,貞操亦無保障,官員等皆可使之執技薦寢以自娛,是爲官妓。軍營中有時亦有隨營的女子,則謂之營妓。民間女子賣淫的,謂之私娼。在本地的稱土娼,在異鄉的稱流娼。

清世祖順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樂,改用內監。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爲和聲署。是時各地方的樂戶,亦皆除籍爲民。於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種賤族,亦無所謂官妓。但私娼在當時則是無從禁止的。律例雖有“舉貢生員,宿娼者斥革”的條文,亦不過爲管束舉貢生員起見而已,並非禁娼。

古代掠奪婚姻的習慣,仍有存於後世的。趙翼《陔餘叢考》說:“村俗有以婚姻議財不諧,而糾衆劫女成婚者,謂之搶親。《北史·高昂傳》:昂兄乾,求博陵崔聖念女爲婚,崔不許。昂與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謂見曰:何不行禮?於是野合而歸。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經許字者,昂所劫則未字,固不同也。”案《清律》:“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佔爲妻妾者絞。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無婚姻契約而強搶的。又說:“應爲婚者,雖已納聘財,期未至,而男家強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此即趙氏所謂已經許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爲習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實行。

又有男女兩家,因不能負擔結婚時的費用,私相協議,令男家以強搶的形式出之的。則其表面爲武力的,內容實爲經濟的了。搶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潛夫論·斷訟篇》雲:“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送,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又有“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者”。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經濟的兩種成分。

賣買婚姻,則無其名而有其實。《斷訟篇》又說:“諸女一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抱朴子·弭訟篇》,述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說:“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鬩穢縟,煩塞官曹。今可使諸爭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幣帛。其嘗已再離,一倍裨聘(裨即現在賠償的賠字)。其三絕者,再倍裨聘。如此,離者不生訟心,貪者無利重受。”

葛洪又申說自己的意見道:“責裨聘倍,貧者所憚,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嘆乎?”

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禮無豐約(謂不論聘財多少),皆以即日報版。又使時人署姓名於別版,必十人以上,以備遠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可見漢晉之世賣買婚姻之盛。

後世契約效力較強,此等事無人敢做,但嫁女計較聘禮,娶妻覬覦妝奩,其內容還是一樣的,此非經濟制度改變,無法可以改良了。

後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與聞,甚至有指腹爲婚等惡習(見《南史·韋放傳》。按《清律》,指腹爲婚有禁),這誠然是很壞的。然論者遂以夫婦之道苦,概歸咎於婚姻的不自由,則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愛情很難持之永久。即使結婚之時,純出兩情愛慕,絕無別種作用攙雜其間,尚難保其永久,何況現在的婚姻,有別種作用攙雜的,且居多數呢?

欲救夫婦道苦之弊,與其審慎於結婚之時,不如寬大於離婚之際,因爲愛情本有變動,結婚時無論如何審慎,也控制不住後來的變化的。習俗所以重視離婚,法律也盡力禁阻,不過是要維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實不是怎麼值得維持的東西,參看下章可明。

統觀兩性關係,自氏族時代以後,即已漸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產育上,所負的責任較男子爲多。因而其鬥爭的力量,較男子爲弱。不論在人類憑恃武力相鬥爭,或憑恃財力相鬥爭的時代,女子均漸淪於被保護的地位,失其獨立而附屬於男子。

社會的組織,宜於寬平坦蕩,個個人與總體直接,若多設等級,使這一部分人,隸屬於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漸發生,積久而其弊愈深了。

近代女權的漸漸伸張,實因工業革命以來,女子漸加入社會的機構,非如昔日蟄居家庭之中,專做輔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產育上多盡了責任,男子就該在別一方面多盡些義務,這是公道。乘此機會壓迫女子,多佔權利,是很不正當的。而欲實行公道,則必自剷除等級始。所以有人說:社羣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敵。然則“女子回到家庭去”的口號,當然只有開倒車的人,纔會去高呼了。

人家都說現在的女學生壞了,不如從前舊式的女子,因其對於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煩。殊不知這正是現代女子進步之徵兆。因爲對於家政生疏,對於參與社會的工作,卻熟練了。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組織,將逐漸破壞;大的、公平的、博愛的制度,將逐漸形成的徵兆。賢母良妻,只是賢奴良隸。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國家去提倡。我們該教一切男女以天下爲公的志願,廣大無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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