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兵制(1)

中國的兵制,約可分爲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徵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征服之族,全體當兵,被征服之族則否,是爲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後來戰爭劇烈了,動員的軍隊多,向來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爲全體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統一了,不但用不着全體皆兵,即一部分人當兵,亦覺其過剩。偶爾用兵,爲顧恤民力起見,多用罪人及降服的異族。因此,人民疏於軍事,遂招致降服的異族的叛亂,是即所謂五胡亂華。而中國在這時代,因亂事時起,地方政府擅權,中央政府不能駕馭,遂發生所謂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亂華的末期,異族漸次和中國同化,人數減少,而戰鬥顧甚劇烈,不得已,乃用漢人爲兵。又因財政艱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養。於是又發生一種部分民兵制,是爲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的。府兵之制,因此廢壞。而其時適值邊方多事,遂發生所謂藩鎮之兵。因此引起內亂。內亂之後,藩鎮遍於內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後,竭力集權於中央。中央要有強大的常備軍。又覷破兵民分業在經濟上的利益。於是有極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在軍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卻東施效顰。其結果,到底因淤滯而敗。

第八期,清亦以異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中葉曾因內亂,一度建立較強大的陸軍。然值時局大變,此項軍隊,應付舊局面則有餘,追隨新時代則不足。對外屢次敗北。而國內的軍紀,卻又久壞。遂釀成晚清以來的內亂。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壓迫,走上一條曠古未有的新途徑。

以上用鳥瞰之法,揭示一個大綱。以下再逐段加以說明。

第一期的階級制度,看第四、第八兩章,已可明白。從前的人,都說古代是寓兵於農的,寓兵於農,便是兵農合一,井田既廢,兵農始分,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寓兵於農,乃謂以農器爲兵器,說見《六韜·農器篇》。

古代兵器是銅做的,農器是鐵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臨戰才發給(所謂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給正式軍隊用,鄉下保衛團一類的兵,是不能給與的。然敵兵打來,不能真個制梃以自衛。所以有如《六韜》之說,教其以某種農器,當某種兵器。

古無稱當兵的人爲兵的,寓兵於農,如何能釋爲兵農合一呢?江永《羣經補義》中有一段,駁正此說。他舉《管子》的參國伍鄙,參國,即所謂制國以爲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和高子、國子,各帥五鄉。伍鄙,即三十家爲邑,十邑爲卒,十卒爲鄉,三鄉爲縣,10縣爲屬,乃所以處農人(按所引《管子》,見《小匡篇》)。又引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按見《左氏》定公八年)。以證兵常近國都。其說可謂甚精。

按《周官》夏官序官: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大司徒,五家爲比,五比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小司徒,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五師爲軍;則六軍適出六鄉。六鄉之外有六遂,鄭《注》說:遂以軍法如六鄉。其實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陳田制,無出兵法,鄭《注》是錯誤的(說本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六鄉出兵,六遂則否,亦兵在國中之證。這除用征服之族居國,被征服之族居野,無可解釋。

或謂難道古代各國,都有徵服和被征服的階級嗎?即謂都有此階級,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國,數逾千百,我們略知其情形的,不過十數,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況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黷武之國,即素尚平和之國,亦不得不肆力于軍事組織以相應,既肆力于軍事組織,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雖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軍事領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漸和民衆相離,而與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況戰士必須講守禦,要講守禦,自不得不居險;而農業,勢不能不向平原發展;有相同的環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況我們所知道的十餘國,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極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爲部分民兵制,實無疑義。

古代之國,其兵數是不甚多的。說古代軍隊組織的,無人不引據《周官》。不過以《周官》之文,在羣經中獨爲完具罷了。其實《周官》之制,是和他書不合的。案《詩經·魯頌》:“公徒三萬”,則萬人爲一軍。《管子·小匡篇》說軍隊組織之法正如此(五人爲伍,五十人爲小戎,二百人爲卒,二千人爲旅,萬人一軍)。《白虎通義·三軍篇》說:“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爲不足,故復加二千人”,亦以一軍爲本萬人。《說文》以四千人爲一軍,則據既加二千人後立說。《穀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這個軍字,和師字同義。變換其字面,以免重複,古書有此文法),一師當得二千人。《公羊》隱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五百”兩字必後人據《周官》說妄增。

然則古文家所說的軍隊組織,較今文家擴充了,人數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說制度,代表較早的時期,古文家說,代表較晚的時期的一證。當兵的一部分人,居於山險之地,山險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馬法》所述賦法,都以井田之製爲基本,如此,當兵的義務,就擴及全國人了。《司馬法》之說,已見第八章,茲不再引。

按《司馬法》以終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說:一封當得車千乘,士萬人,徒二萬人;一畿當得車萬乘,士十萬人,徒二十萬人。後一說: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外,定出賦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一封有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一畿有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見於《漢書·刑法志》)。若計其人數,則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萬五千,一畿七十五萬。《史記·周本紀》說:牧野之戰,紂發卒七十萬人,以拒武王;《孫子·用間篇》說:“內外騷動,殆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都系本此以立說。《司馬法》之說,固系學者所虛擬,亦必和實際的制度相近。春秋時,各國用兵,最多不過數萬。

至戰國時,卻阬降斬級,動以萬計。此等記載,必不能全屬子虛,新增的兵,從何處來呢?我們看《左氏》成公二年,記齊頃公鞍戰敗北逃回去的時候,“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可見其時正式的軍隊雖敗於外,各地方守禦之兵仍在。而《戰國策》載蘇秦說齊宣王之言,說“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隨其後;”可見各地方守禦之兵,都已調出去,充作正式軍隊了。這是戰國時兵數驟增之由。在中國歷史上,真正全國皆兵的,怕莫若此時了。

秦漢統一以後,全國皆兵之制,便開始破壞。《漢書·刑法志》說:“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後漢書·光武紀》注引《漢官儀》(建武七年)說:“高祖令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爲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則漢兵制實沿自秦。《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二年)說:“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爲庶民,就田裡。”

《昭帝紀注》引如淳說(元鳳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爲之,是爲卒更。貧者欲得僱更錢者,次直者出錢僱之,月二千,是爲踐更。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爲更,律所謂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爲過更。”此爲秦漢時人民服兵役及戍邊之制。法雖如此,事實上已不能行。

晁錯說秦人謫發之制,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見《漢書》本傳),此即漢世所謂七科謫(見《漢書·武帝紀》天漢四年《注》引張晏說)。

二世時,山東兵起,章邯亦將驪山徒免刑以擊之。則用罪人爲兵,實不自漢代始。漢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國兵之時多,武帝中年以後,亦多用謫發。此其原因,乃爲免得擾動平民起見。

《賈子書·屬遠篇》說:“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爲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爲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輸將起海上,一錢之賦,十錢之費弗能致。”此爲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時代,人民習於戰爭,征戍並非所懼。然路途太遠,曠日持久,則生業盡廢。

又《史記·貨殖傳》說,七國兵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齎貸子錢。則當時從軍的人,所費川資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貸,何況平民?生業盡廢,再重以路途往來之費,人民在經濟上,就不堪負擔了。這是物質上的原因。

至於在精神上,小國寡民之時,國與民的利害,較相一致,至國家擴大時,即不能盡然,何況統一之後?王恢說戰國時一代國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見《漢書·韓安國傳》)。而秦漢時騷動全國,究竟宣元時匈奴之來朝,還是因其內亂之故,即由於此。

在物質方面,人民的生計,不能不加以顧恤;在精神方面,當時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漸廢郡國調發之制,而改用謫發、謫戍了。這在當時,亦有令農民得以專心耕種之益。然合前後而觀之,則人民因此而忘卻當兵的義務,而各地方的武備,也日益空虛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時的利害,有時與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調劑於兩者之間,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壞,形式上是在後漢光武之時的。建武六年,罷郡國都尉官。七年,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自此各郡國遂無所謂兵備了(後來有些緊要的去處,亦復置都尉。又有因亂事臨時設立的。然不是經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強中弱之機,亦於此時開始。

漢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騎,胡騎,及長水(見《漢書·百官公卿表》。長水,顏師古云:胡名)。其時用兵,亦兼用屬國騎等,然不恃爲主要的兵力。後漢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實在是上谷漁陽的兵,邊兵強而內地弱的機緘,肇見於此。安帝以後,羌亂頻仍,涼州一隅,迄未寧靜,該地方的羌、胡,尤強悍好鬥。

中國人好鬥的性質,誠不能如此等淺演的降夷,然戰爭本不是單靠野蠻好殺的事。以當時中國之力,謂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決無此理。五胡亂華的原因,全由於中國的分裂。分裂之世,勢必軍人專權,專權的軍人,初起時或者略有權謀,或則有些獷悍的性質。然到後來,年代積久了,則必入於驕奢淫佚。一驕奢淫佚,則政治紊亂,軍紀,有較強的外力加以壓迫,即如山崩川潰,不可復止。

西晉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軍閥擅權的結果,五胡擾亂的原因。五胡亂華之世,是不甚用中國人當兵的(說已見第四章)。其時用漢兵的,除非所需兵數太多,異族人數不足,乃調發以充數。如石虎伐燕,苻秦寇晉諸役是。這種軍隊,自然不會有什麼戰鬥力的(軍隊所靠的是訓練。當時的五胡,既不用漢人做主力的軍隊,自然無所謂訓練。《北齊書·高昂傳》說:高祖討尒朱兆於韓陵,昂自領鄉人部曲3000人。高祖曰:“高都督純將漢兒,恐不濟事,今當割鮮卑兵千餘人,共相參雜,於意如何?”昂對曰:“敖曹所將部曲,練習已久,前後戰鬥,不減鮮卑。今若雜之,情不相合。願自領漢軍,不煩更配。”高祖然之。及戰,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見軍隊只重訓練,並非民族本有的強弱)所以從劉、石倡亂以來,至於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權,始終在異族手裡。這是漢族難於恢復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機會,正多着呢?然則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機北伐?此則仍由軍人專橫,中央權力不能統一之故。

試看晉朝東渡以後,荊、揚兩州的相持,宋、齊、樑、陳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爭鬥的情形,便可知道。

北強南弱之勢,是從東晉後養成的。三國以前,軍事上的形勢,是北以持重勝,南以剽悍勝。論軍隊素質的佳良,雖南優於北,論社會文明的程度,則北優於南,軍事上勝敗的原因,實在於此。後世論者,以爲由於人民風氣的強弱,實在是錯誤的(秦雖並六國,然劉邦起沛,項籍起吳,卒以亡秦,實在是秦亡於楚。所以當時的人,還樂道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爲應驗。劉項成敗,原因在戰略上,不關民氣強弱,是顯而易見的。吳楚七國之亂,聲勢亦極煊赫,所以終於無成,則因當時天下安定,不容有變,而吳王又不知兵之故。孫策、孫權、周瑜、魯肅、諸葛恪、陸遜、陸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矯然與北方相抗,且有吞併中原之志,而魏亦竟無如之何,均可見南方風氣的強悍)。

東晉以後,文明的重心,轉移於南,訓卒厲兵,本可於短期間奏恢復之烈。所以終無成功,而南北分裂,竟達於269年之久,其結果且卒並於北,則全因是時,承襲漢末的餘毒,(一)士大夫衰頹不振,(二)軍人擁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權,顧全在此等北來的人手中之故。

試設想:以孫吳的君臣,移而置之於東晉,究竟北方能否恢復?便可見得。“灑落君臣契,飛騰戰伐名”,無怪杜甫要對呂蒙營而感慨了。經過這長時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勢遂成。而北方當是時,則因長期的戰鬥,而造成一武力重心。趙翼《廿二史札記》有一條,說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見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力的重心,實未曾變。

按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強悍而人數較多的,只有匈奴、鮮卑。匈奴久據中原之地,其形勢實較鮮卑爲佳。但其人太覺兇暴,羯亦然。被冉閔大加殺戮後,其勢遂衰。此時北方之地,本來即可平靖。然自東晉以前,虎鬥龍爭,多在今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數省境內。遼寧、熱、察、綏之地,是比較安靜的。鮮卑人休養生息於此,轉覺氣完力厚。

當時的鮮卑人,實在是樂於平和生活,不願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兩代,都因要南侵爲其下所殺(見《魏書·序紀》)。然到道武帝,卒肆其兇暴,強迫其下,侵入中原(道武帝伐燕,大疫,羣下鹹思還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與爲國,在吾所以撫之耳,何恤乎無民?”羣臣乃不敢復言,見《魏書·本紀》皇始二年。按《序紀》說:穆帝“明刑峻法,諸部民多以違命得罪。凡後期者,皆舉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攜,而赴死所。人問何之?答曰:當往就誅。”其殘酷如此。道武帝這話,已經給史家文飾得很溫婉的了。若照他的原語,記錄下來,那便是“你們要回去,我就要把你們全數殺掉”。所以羣臣不敢復言了)。

此時割據中原的異族,既已奄奄待斃,宋武帝又因內部矛盾深刻,不暇經略北方,北方遂爲所據。然自孝文帝南遷以前,元魏立國的重心,仍在平城。屬於南方的侵略,僅是發展問題,對於北方的防禦,卻是生死問題,所以要於平城附近設六鎮,以武力爲拱衛。南遷以後,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釀成六鎮之亂。因六鎮之亂而造成一個尒朱氏。連高氏、賀拔氏、宇文氏等,一齊帶入中原。龍爭虎鬥者,又歷五六十年,然後統一於隋。

隋、唐先世,到底是漢族還是異族,近人多有辯論。然民族是論文化的,不是論血統的。近人所辯論的,都是血統問題,在民族鬥爭史上,實在無甚意義。至於隋唐的先世,曾經漸染胡風,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則無可諱言。所以自尒朱氏之起至唐初,實在是武川的武力,在政治舞臺上活躍的時代。要到唐貞觀以後,此項文化的色彩,才漸漸淡滅(唐初的隱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還都繫帶有胡化色彩的人)。五胡亂華的已事,雖然已成過去,然在軍事上,重用異族的風氣,還有存留。試看唐朝用蕃將蕃兵之多,便可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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