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財產(2)

(四)商人,更爲是時活躍的階級。交換的事情多了,居間的商人隨之而增多,這是勢所必至的。商業的性質,是最自利的。依據它的原理,必須以最低的價格(只要你肯賣)買進,最高的價格(只要你肯買)賣出。於是生產者,消費者同受剝削,而居間的商人獨肥。

(五)盈天地之間者皆物,本說不出什麼是我的,什麼是你的。所以分爲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勞力的可貴,我花了勞力在上面的東西,就不肯白送給你。於是東西和東西,東西和勞力,勞力和勞力,都可以交換。於是發生了工資,發生了利息。

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雖然霸佔了許多財產,還頗能盡救濟的責任,到後來,便要藉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話,說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梁惠王下篇》)。而《戰國策》載馮煖爲孟嘗君收債,盡焚其券以市義,就顯示著這一個轉變。較早的時代,只有封君是有錢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債。後來私人有錢的漸多,困窮的亦漸衆,自然放債取利的行爲,漸漸的普遍了。

(六)在這時代,又有促進交易和放債的工具發生,是爲貨幣的進步(別見《貨幣篇》)。貨幣愈進步,則其爲用愈普遍,於是交易活潑,儲蓄便利,就更增進人的貪慾(物過多則無用,所以在實物經濟時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濟的。貨幣既興,此物可以轉變爲他物,儲蓄的亦只要儲蓄其價值,就不容易覺得其過剩了)。

在這種情形之下,就發生下列三種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爲(甲)田連阡陌及(乙)擅山澤之利的兩種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業家,大抵自行販賣,所以古人統稱爲商人。然從理論上剖析之,實包括工業家在內,如漢時所稱之“鹽鐵”(謂製鹽和鼓鑄鐵器的人)。其營業,即是側重在製造方面的。

(三)子錢家。這是專以放債取息爲營業的。

要知道這時代的經濟情形,最好是看《史記》的《貨殖列傳》。然《貨殖列傳》所載的,只是當時的大富豪。至於富力較遜,而性質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貸者)那就書不勝書了。

精神現象,總是隨着生活環境而變遷的。人,是獨力很難自立的,所以能彀生存,無非是靠著互助。家族制度盛行,業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個個的小單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剝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們的對立尖銳。

人在這種情形之下,要獲得一個立足之地甚難,而要墮落下去則甚易。即使獲得了一個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強力,不易保持的。人們遂都汲汲皇皇,不可終日。董仲舒說:“天下攘攘,皆爲利往;天下熙熙,皆爲利來。”《史記·貨殖列傳》有一段,剖析當時所謂賢士、隱士、廉吏、廉賈、壯士、遊俠、妓女、政客、打獵、賭博、方技,犯法的吏士、農、工、商賈,各種人的用心,斷言他的內容,無一而非爲利。

而又總結之曰:“此有智盡能索耳,終不餘力而讓財矣。”《韓非子》說: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無飢寒疾病禍罪之殃,而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征斂於富人,以佈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顯學篇》)。

話似近情,然不知無豐年旁入之利,無飢寒疾病禍罪之殃的條件,成立甚難;而且侈惰亦是社會環境養成的。誰之罪?而獨嚴切的責備不幸的人,這和“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爲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種動物發出來的了。人心大變。此即所謂亂世。

孔子所謂小康之世,大約從有史時代就開始的。因爲我們有確實的歷史,始於炎黃之際,已經是一個干戈擾攘的世界了。至於亂世,其機緘,亦是早就潛伏的,而其大盛,則當在東周之後。因爲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後,才大崩潰的(封建制度的崩潰不是什麼單純的政治作用,實在是社會文化進步,而後政治作用隨之的,已見第三章。新文化的進步,就是舊組織的崩潰)。

然在東周以後,社會的舊組織,雖已崩潰,而人們心上,還都覺得這新成立的秩序爲不安;認爲他是變態,當有以矯正之。於是有兩漢時代不斷的社會改革運動。醞釀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這大改革失敗了,人們才承認社會組織的不良,爲與生俱來,無可如何之事,把病態認爲常態了。所以我說小康的一期,當終於新室之末。

漢代人的議論,我們要是肯細看,便可覺得他和後世的議論,絕不相同。後世的議論,都是把社會組織的缺陷,認爲無可如何的事,至多隻能去其太甚。漢代人的議論,則總是想徹底改革的。這個,只要看最著名的賈誼、董仲舒的議論,便可見得。若能細讀《漢書》的《王貢兩龔鮑》和《眭兩夏侯京翼李傳》,就更可明白了。

但他們有一個通蔽,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兩個對立的階級。不知領導被壓迫階級,以圖革命,而專想借壓迫階級之力,以進行社會改革。他們誤以爲治者階級,便是代表全社會的正義的。而不知道這只是治者階級中的最少數。

實際,政治上的治者階級,便是經濟上的壓迫階級,總是想榨取被治階級(即經濟上的被壓迫階級)以牟利的。治者階級中最上層的少數人,只是立於兩者之間,使此兩階級得以保持一個均衡,而實際上還是偏於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他爲發力機,鼓動了多數治者,爲被治者謀幸福,真是緣木求魚,在理論上決不容有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實現之事多矣,理所必無,而能僥倖成功之事,未之前聞。這種錯誤,固然是時代爲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總是不能有成,則社會科學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學上的定律,一樣固定,決不會有例外。

在東周之世,社會上即已發生兩種思潮:一是儒家,主張平均地權,其具體辦法,是恢復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張節制資本,其具體辦法,是(甲)大事業官營;(乙)大商業和民間的借貸,亦由公家加以干涉(見《管子·輕重》各篇)。漢代還是如此。漢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復井田的。因爲事不易行,所以讓步到“限民名田”。其議發於董仲舒。

哀帝時,師丹輔政,業已定有辦法,因爲權戚所阻撓,未能實行。法家的主張,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鹽鐵官賣及均輸。均輸是官營商業。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販的出口貨做貢賦,官販賣之於別地方。

弘羊的理論,略見《鹽鐵論》中。著《鹽鐵論》的桓寬,是反對桑弘羊的(《鹽鐵論》乃昭帝時弘羊和賢良文學辯論的話,桓寬把他整理記錄下來的。賢良文學都是治儒家之學的。弘羊則是法家,桓寬亦信儒家之學),其記錄,未必會有利於弘羊,然而我們看其所記弘羊的話,仍覺得光焰萬丈,可知歷來以弘羊爲言利之臣,專趨承武帝之意,替他蒐括,實在是錯誤的。但弘羊雖有此種抱負,其籌款的目的是達到了,矯正社會經濟的目的,則並未達到。

漢朝所實行的政策,如減輕田租,重農抑商等,更其無實效可見了。直到漢末,王莽出來,才綜合儒法兩家的主張行一斷然的大改革。

在中國經學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謂今古文之爭。今古文之爭,固然自有其學術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關係亦絕大。提倡古文學的劉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關係的人。我們向來不大明白他們的理由,現在卻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張改革經濟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於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方面。今文經是隻有平均地權的學說,而無節制資本的學說的。這時候,社會崇古的風氣正盛。欲有所作爲,不得不求其根據於古書。王莽要兼行節制資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於古文經了。這是旁文。我們現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爲王田(猶今言國有),奴婢名爲私屬;都不得賣買,男口不盈八,而由過一井的,分餘田與九族鄉黨。

(二)設立六筦之制:(甲)鹽,(乙)酒,(丙)鐵,(丁)山澤,(戊)五均賒貸,(己)鐵布銅冶。其中五均賒貸一項,是控制商業及借貸的。餘五項,系將廣義的農業和工業,收歸官營。

(三)五均,《漢書·食貨志注》引鄧展,謂其出於河間獻王所傳的《樂語》、《樂元語》。臣瓚引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這是古代的官營商業。其爲事實或法家的學說未可知,而要爲王莽的政策所本。

王莽的制度:是改長安東西市令,又於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五處,都設司市師。師是長官之意。各以四時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該區中貨物的平價。貨物實繫有用而滯銷的,照他的本錢買進。物價騰貴,超過平價一錢時(漢時錢價貴,故超過一錢,即爲騰貴),則照平價出賣。又在司市師之下,設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經營各種事業的人,都要收稅,名之爲貢(其額按純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這一筆貢,用以借給睏乏的人。因喪祭等事而借的,只還本,不取息,藉以營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變法,成功的希望是不會有的,其理由已述於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這只是枝節。即使手段很高強,亦不會有成功的希望。因爲根本上鑄定要失敗的事,決不是靠手段補救得來的。但是王莽的失敗,不是王莽一個人的失敗,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失敗。

因爲王莽所行,並不是王莽一個人的意見,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意見。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見的大成。經過這一次改革失敗之後,人遂羣認根本改革爲不可能,想把亂世逆挽之而至於小康的思想,從此告終了。中國的社會改革運動,至此遂告長期的停頓。

雖然在停頓時期,枝節的改革,總還不能沒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當這時代,最可紀念的,是平和的、不徹底的平均地權運動。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經絕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還不能行,於是又有一種議論,說平均地權之策,當行之於大亂之後,地廣人稀,土田無主之日。

於是有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這三法的要點是:(一)因年齡、屬性之別,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區別。唐朝則名爲口分田和世業田。桑田和世業田,是可以傳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則受之於官,仍要還之於官。(三)唐制又有寬狹鄉之別。田畝之數,足以照法令授與的爲寬鄉,不足的爲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四)有餘田的鄉,是要以給比連之鄉的。州縣亦是如此。(五)徙鄉和貧無以葬的人,得賣世業田。自狹鄉徙寬鄉的,得並賣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無可賣之理。這該是獎勵人民從狹鄉遷到寬鄉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釋,等於官收其田而賣卻之,而將賣田所得之款,發給爲獎勵費。許其自賣,只是手續簡便些罷了)。(六)雖然如此,世業田仍有其一定製限,買進的不得超過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內,亦不得再賣卻。

統觀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希冀減少反抗,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然其實行至何程度,則殊可疑(晉法定後,天下旋亂,曾否實行,論者甚至有懷疑的。北魏及唐,曾實行至何程度,歷史上亦無明確的記載),即使實行了,而人總是有緩急的;緩急的時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產製度之下,誰肯白借給你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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