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一種叫做親權處分,就是如果父母到衙門去告兒子不孝,跟官府訴訟,官府不必去審問,可以直截了當把兒女抓來,進行判刑。甚至如果父母說兒女大不孝應該殺頭,官府也二話不說抓來就殺頭。因爲父母是最愛兒女的,這是天性,假如父母如此傷心、絕望,要跑到官府去告兒女不孝,甚至要把兒女置於死地,可見父母的心真的是傷透了,心都碎了,這種兒女確實也沒必要留在世間。這是古代的親權處分,父母雙親的權力,他有權讓自己兒女受刑。
親權處分在民國以後就被取消了,現在都講究人權,連兒女也要向父母要人權,父母不能夠干涉兒女,兒女要有自己的天地,他想要怎樣,父母也無可奈何,現在變成這樣的一個世道。在過去,不孝那是大罪,是最大的罪,很可惜,現在這些刑法都沒有了,也沒有專門制定關於孝道方面的法律,孝道只是人們心目中的一種倫理道德,它沒有真正有力的、系統的法律保障。所以應該恢復爲孝道立法,我們也看到真有這樣的提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