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階級(2)

漢末大亂,奴婢之數,更行增多。後漢光武一朝,用法令強迫釋放奴婢很多(都見《後漢書》本紀)。然亦不過救一時之弊,終不能絕其根株。歷代救濟奴隸之法:(一)對於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二)對於私奴婢則(甲)以法令強迫釋放。(乙)官出資財,替他贖身。(丙)勒令以買直爲傭資,計算做工的時期,足滿工資之數,便把他放免。雖有此法,亦不過去其太甚而已。

用外國人作奴婢,後世還是有的。但非如古代的出於俘虜,而亦出於鬻賣。《漢書·西南夷列傳》和《貨殖列傳》,都有所謂“僰僮”,就是當時的商人,把他當作商品販賣的。《北史·四裔傳》亦說:當時的人,多買獠人作奴僕。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梁武帝時,樑、益二州,歲歲伐獠以自利。周武帝平梁、益,亦命隨近州鎮,年年出兵伐獠,取其生口,以充賤隸。這在後世,卻是少有的事,只有南北分立之世,財力困窘,政治又毫無規模,纔會有之。

至於販賣,卻是通常現象。如唐武后大足元年,敕北方緣邊諸郡,不得畜突厥奴婢;穆宗長慶元年,詔禁登、萊州及緣海諸道,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爲奴婢;就可見海陸兩道,都有販賣外國人口的了。南方的黑色人種,中國謂之崑崙。唐代小說中,多有崑崙奴的記載,更和歐洲人的販賣黑奴相像。

然中國人亦有自賣或被賣做外國人的奴隸的。宋太宗淳化二年,詔陝西緣邊諸郡:先因歲飢,貧民以男女賣與戎人,官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財物贖,還其父母;真宗天禧三年,詔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領並處死。誘至者同罪,未過界者,決杖黥配(均見《文獻通考》),就是其事。

後漢末年,天下大亂,又發生所謂部曲的一個階級。部曲二字,本是軍隊中一個組織的名稱(《續漢書·百官志》大將軍營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喪亂之際,人民無家可歸,屬於將帥的兵士,沒有戰事的時候,還是跟著他生活。或者受他豢養或者替他工作。事實上遂發生隸屬的狀態。用其力以生產,在經濟上是有利的,所以在不招兵的時候,將帥也要招人以爲部曲了(《三國志·李典傳》說,典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就是戰時的部曲,平時仍屬於將帥之證)。《衛覬傳》說:覬鎮關中時,四方流移之民,多有回關中的,諸將多引爲部曲,就是雖不招兵之時,將帥亦招人爲部曲之證。平民因沒有資本,或者需要保護,一時應他的招。久之,此等依賴關係,已成過去,而其身分,被人歧視,一時不能回覆,遂成爲另一階級。

部曲的女子,謂之客女。歷代法律上,奴婢傷害良人,罪較平民互相傷害爲重。良人傷害奴婢,則罪較平民互相傷害爲輕。其部曲、客女,傷害平民的罪,較平民加重,較奴婢減輕;平民傷害部曲、客女的,亦較傷害奴婢加重,較其互相傷害減輕。所以部曲的地位,是介於良賤之間的。歷魏、晉、南北朝至唐、宋,都有這一階級。

使平民在某種程度以內,隸屬於他人,亦由來甚久。《商君書·竟內篇》說:“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爲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有爵者不當差徭,在自己家裡的時候),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有爵者替公家當差徭時,庶子亦跟着他出去)。這即是《荀子·議兵篇》所說秦人五甲首而隸五家之制。秦爵二十級,見《漢書·百官公卿表》。級級都可乞人爲役,則人民之互相隸屬者甚多,所以魯仲連要說秦人“虜使其民”了。

晉武帝平吳以後,王公以下,都得蔭人爲衣食客及佃客。其租調及力役等,均入私家。此即漢世封君食邑戶的遺法,其身分仍爲良民。遼時有所謂二稅戶,把良民賜給僧寺,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金世宗時免之),亦是爲此。此等使人對人直接徵收,法律上雖限於某程度以下的物質或勞力,然久之,總易發生廣泛的隸屬關係,不如由國家徵收,再行給與之爲得。

封建時代的階級,亦是相沿很久的,豈有一廢除即鏟滅淨盡之理?所以魏晉以後,又有所謂門閥的階級。魏晉以後的門閥,舊時的議論,都把九品中正制度(見第七章)看作他很重要的原因,這是錯誤的。

世界上哪有這種短時間的政治制度,能造成如此深根固柢的社會風尚之理?又有說:這是由於五胡亂華,衣冠之族,以血統與異族混淆爲恥,所以有這風尚的。這也不對。當時的區別,明明注重於本族士庶之間。況且五胡亂華,至少在西晉的末年,聲勢才浩大的,而劉毅在晉初,已經說當時中正的品評,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

可見門閥之制,並非起源於魏晉之世。然則其緣起安在呢?論門閥制度的話,要算唐朝的柳芳,說得最爲明白(見《唐書·柳衝傳》)。據他的說法:則七國以前,封建時代的貴族,在秦漢之世,仍爲強家。因爲漢高祖起於徒步,用人不論家世,所以終兩漢之世,他們在政治上,不佔特別的勢力。然其在社會上,勢力仍在。到魏晉以後,政治上的勢力和社會上的勢力合流,門閥制度,就漸漸固定了。這話是對的。當時政治上扶植門閥制度的,就是所謂九品中正(見第七章)。

至於在社會上,則因漢末大亂,中原衣冠之族,開始播遷。一個世家大族,在本地方,是人人知其爲世家大族的,用不著自行表暴。遷徙到別的地方,就不然了。琅邪王氏是世族,別地方的王氏則不然。博陵崔氏是世族,別地方的崔氏則不然。一處地方,新遷來一家姓王的,姓崔的,誰知道他是那裡的王?那裡的崔呢?如此,就不得不鄭重聲明,我是琅邪王而非別的王氏;是博陵崔而非別的崔氏了。這是講門閥的所以要重視郡望的原因。

到現在,我們舊式婚姻的簡帖上,還殘留著這個老廢物。這時候,所謂門第的高下,大概是根據於:(一)本來門第的高下。這是相沿的事實,爲本地方人所共認,未必有譜牒等物爲據。因爲古代譜牒,都是史官所記。隨著封建的崩壞,久已散佚無存了。(二)秦、漢以來,世家大族,似乎漸漸的都有譜牒。(《隋書》著錄,有家譜,家傳兩門。《世說新語》《注》,亦多引人家的家譜)。而其事較近,各家族中,有何等人物、事蹟,亦多爲衆人所能知,所能記,在這時期以內,一個家族中,要多有名位顯著的人,而切忌有叛逆等大惡的事。如此,歷時稍久,即能受人承認,爲其地之世家(歷時不久的,雖有名位顯著的人,人家還只認爲暴發戶,不大看得起他。至於歷時究要多久,那自然沒有明確的界限)。(三)譜牒切忌佚亡,事蹟切忌湮沒。儻使譜牒已亡;可以做世家的條件的事蹟,又無人能記憶;或雖能記憶,而不能證明其出於我之家族中;換言之,即不能證明我爲某世家大族或有名位之人之後;我的世族的資格,就要發生動搖了。

要之,不要證據的事,要沒人懷疑;要有證據的事,則人證物證,至少要有一件存在;這是當時判定世族資格的條件。

譜牒等物,全由私家掌管,自然不免有散佚,僞造等事。政治總是跟著社會走的。爲要維持此等門閥制度,官家就亦設立譜局,與私家的譜牒互相鉤考;“有司選舉,必稽譜籍而考其真僞”了(亦柳芳語)。

當這時代,寒門世族,在仕途上優劣懸殊;甚至婚姻不通,在社交上的禮節,亦不容相併(可參看《陔餘叢考·六朝重氏族》條)。此等界限,直至唐代猶存。《唐書·高士廉傳》及《李義府傳》說,太宗命士廉等修《氏族志》,分爲九等,崔氏猶爲第一,太宗列居第三。又說:魏大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孫迭爲婚姻。唐初作《氏族志》,一切降之。

後房玄齡、魏徵、李等,仍與爲婚,故其望不減。義府爲子求婚不得,乃奏禁焉。其後轉益自貴,稱禁婚家,男女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

《杜羔傳》說:文宗欲以公主降士族,曰:“民間婚姻,不計官品,而尚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盧邪?”可見唐朝中葉以後,此風尚未剷除。然此時的門閥,已只剩得一個空殼,經不起雨打風吹,所以一到五代時,就成“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之局了(《通志·氏族略》)。

這時候的門閥,爲什麼只剩一個空殼呢?(一)因自六朝以來,所謂世族,作事太無實力。這隻要看《廿二史札記江左諸帝皆出庶族》,《江左世族無功臣》,《南朝多以寒人掌機要》各條可見。(二)則世族多貪庶族之富,與之通婚;又有和他通譜,及把自己的家譜出賣的。看《廿二史札記·財昏》,《日知錄通譜》兩條可見。(三)加以隋廢九品中正,唐以後科舉制度盛行,世族在選舉上,亦復不佔便宜。此時的門閥,就只靠相沿已久,有一種惰力性維持,一受到(四)唐末大亂、譜牒淪亡的打擊,自然無以自存了。

門閥制度,雖盛於魏晉以後,然其根源,實尚遠在周秦以前,到門閥制度廢除,自古相傳的等級,就蕩然以盡了(指由封建勢力所造成的等級)。

然本族的等級雖平,而本族和異族之間,等級復起。這就不能不嘆息於我族自晉以後武力的衰微了。中國自漢武帝以後,民兵漸廢。此時的兵役多以罪人和奴隸充之,亦頗用異族人爲兵。東漢以後,雜用異族之風更盛。至五胡亂華之世,遂習爲故常(別見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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