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選舉(3)

近世的科舉制度,實成於明太祖之手。然太祖並非重視科舉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薦舉,次之則是學校。當時曾令內外大小臣工,皆得薦舉,被薦而至的,又令其轉薦,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勝數。國子監中,優禮名師,規則極嚴,待諸生亦極厚,曾於一日之中,擢64人爲布按兩司官。科舉初設於洪武三年,旋復停辦,至十五年乃復設。

當時所謂三途並用,係指(一)薦舉,(二)進士貢監,(三)吏員(見《日知錄·通經爲吏》條)。一再傳後,薦舉遂廢,學校寖輕,而科舉獨重。此由薦舉用人,近於破格,非中主所能行。

學校辦理不能認真,近於今所謂畢業即畢年限。科舉(一)者爲習慣所重,(二)則究尚有一日之短長可憑,所以爲社會所重視。此亦不能謂絕無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況科舉之本身,本無足取呢?

明制:進士分爲三甲。一甲三人,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編修。二三甲均得選庶吉士。庶吉士本系進士觀政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之稱。

明初,國子監學生,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歷事。進士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觀政。使其於學理之外,再經驗實事,意本甚善。然後亦成爲具文。庶吉士初本不專屬翰林。

成祖時,命於進士二甲以下,擇取文理優者,爲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爲翰林所專。後覆命就學文淵閣。選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習。三年學成,考試授官,謂之教館。出身特爲優異。

清制:二三甲進士,亦得考選庶吉土。其肄業之地,謂之庶常館。選滿漢學士各一人教習,視爲儲才之地。然其所習者,不過詩賦小楷而已。鄉舉在宋朝還不過是會試之階,並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爲入仕之途。舉貢既特異於雜流,進士又特異於舉貢。所謂三途並用者,遂成(一)進士,(二)舉貢,(三)吏員(見《明史·選舉志》)。在仕途中,舉貢亦備遭輕視排擠,雜流更不必論了。

清制以科目、貢監、廕生爲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爲異途,異途之受歧視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納大行,仕途擁擠,亦雖欲歧視而不可得了。

賣官之制,起於漢武帝。《史記·平準書》所謂“入羊爲郎”、“入財者得補郎”、“吏得入谷補官”、買武功爵者試補吏皆是。後世雖有秕政,然不爲法令。

明有納粟入監之例,亦仍須入監讀書。清則僅存虛名。實官捐,順康時已屢開,嘉道後尤數,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直至光緒二十七年才停,從學校、科舉、吏員等出身之士,雖不必有學識,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納則更無制限,而其數又特多。既系出資買來,自然視同營業。清季仕途人員的擁塞,流品的冗雜,貪污的特盛,實在和捐納之制是大有關係的。

元代各機關長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則官缺分爲滿、漢、包衣、漢軍、蒙古,這實在是一種等級制度(已見第四章)。滿缺有一部分是專屬於宗室的,其選舉權在宗人府;包衣屬內務府;均不屬吏部。

以上所說,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從許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來,給他以做官的資格。其就已有做官資格的人,再加選試,而授之以官,則普通稱爲“銓選”。其事於古當屬司馬,說已見前。

漢朝凡有做官的資格,而還未授官的,皆拜爲郎,屬於光祿勳,分屬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謂之三署郎。光祿勳歲於其中舉茂材四行。其選授之權,初屬三公府,東西曹主其事。後來尚書的吏曹,漸起而攘奪其權。

靈帝時,呂強上言:“舊典選舉,委任三府。”“今但任尚書,或復敕用。”可見到後漢末,三公已不大能參預選舉了。曹魏已後,既不設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復參與政事,選權遂專歸尚書。

唐制:文選屬於吏部,武選屬於兵部。吏部選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試其書、判,觀其身、言。五品以上則不試,上其名於中書門下。

宋初,選權分屬中書、樞密及審官院,吏部惟注擬州縣官。熙寧改制,纔將選權還之吏部。神宗說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選屬吏,武選屬兵爲然。於是文武選皆屬吏部,由尚書、侍郎,分主其事。

明清仍文選屬吏,武選屬兵。明代吏部頗有大權,高官及邊任等,雖或由廷推,或由保舉,然實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則內分于軍機、內閣,外分於督、撫,吏部所司,真不過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屬,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縣長官自行選用(其權屬於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廢之,佐官皆由吏部選授。

此與選法之重資格而輕衡鑑,同爲一大變遷,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於階級意識,多以此等防弊之法爲不然。然事實上,所謂官僚階級,總是以自利爲先,國事爲後的。無以防之,勢必至於氾濫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論者雖不以爲然,然事實上卒不能廢,且只有日益嚴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纔不才,謂之衡鑑。鑑是取譬於鏡子,所以照見其好壞;衡則取喻於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範圍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決定其取捨,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則謂之有衡鑑之權。若事事須依成法辦理,絲毫不能自由,即謂之依據資格。兩者是正相反對的。

資格用人,起於後魏崔亮的停年格,專以停解先後爲斷,是因胡靈後秉政,許武人入選,仕途擁擠,用此爲手段,以資對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爲然。北齊文襄帝做尚書時,就把它廢掉了。

唐開元時,裴光庭又創循資格。然自中葉以後,檢校、試、攝、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資格不相當之人任事,遂開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孫丕揚創掣籤法。資格相同者,納籤於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選者親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當時亦系用以對付中人請託的(見於慎行《筆麈》),然其後卒不能廢。大抵官吏可分爲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以才識爲重,自不能專論資格。事務官不過承上官之命依據法律,執行政務。其事較少變化。用法能得法外意,雖是極好的事,然其事太無憑據,若都藉口學識,破棄資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竇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視爲偶然之事,在常時必不能行,歷來詆諆資格之論,都是憑臆爲說,不察實際情形的。

迴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無之。因爲迴避之法,不外兩端:(一)系防止人與人間的關係。(二)則防止人與其所治的地方的關係。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總是姻親;而地不過百里,東西南北,亦總系父母之邦;何從講起迴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監察既易,輿論之指摘亦嚴,要防止弊竇,亦正無藉乎迴避。

所以迴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無從發生的。郡縣制度的初期,還毫無形跡,如嚴助、朱買臣均以胡人而爲會稽守,即其明證。東漢以後,此制漸漸發生。《後漢書·蔡邕傳》說:時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爲官也),是爲迴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嚴。至近世乃大爲嚴密。

在清代,惟教職止避本府,餘皆須兼避原籍、寄籍及鄰省五百里以內。京官父子、祖孫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則五服之內,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兒女姻親、師生,均不得互相統屬(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爲難,在事實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區太大,服官的離本籍太遠,以致不悉民情風俗,甚至言語不通,無從爲治。以私計論,來往川資,所費大巨,到任時已不易籌措,罷官後竟有不能歸家的,未免迫人使入於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處。

選舉之法,無論如何嚴密,總不過慎之於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識與否,有時非試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終不變節。(三)又監督嚴密,小人亦可爲善,監督鬆弛,中人不免爲非;所以考課之法,實較選舉更爲重要。然其事亦倍難。因爲(一)考試之法,可將考者與被考者隔離;(二)且因其時間短,可用種種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試以文字爲憑,亦易於覆試磨勘;在考課則辦不到。

考課之法,最早見於書傳的,是《書經》的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堯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詔王馭羣臣(一曰爵,二曰祿,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奪,七曰廢,八曰誅),亦系此法。漢朝京房欲作考功課吏法,因此爲石顯所排。王符著《潛夫論》極稱之,謂爲致太平之基(見《考績篇》)。魏世劉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課及說略。

今其所著《人物誌》具存,論觀人之法極精,蓋遠承《文王官人》之緒。(《大戴禮記》篇名。《周書》亦有此篇,但稱《官人》)。按京房嘗受學焦延壽,延壽稱“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學,雖涉荒怪,然漢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懼?疑《漢書》文不完具。京房課吏之法,實受諸延壽,得我道以亡身之說,實指課吏之法言之。如此,則考課之法,在古代亦系專門之業,而至後來乃漸失其傳者了。後世無能講究此學的。

其權,則初屬於相府,後移於尚書,而專屬於吏部。雖有種種成法,皆不過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總考課的大成的。各機關的屬官,由其長官考察;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考察;爲歷代所同。考課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6年一考察,謂之京察。外官3年一考察,謂之外察,亦謂之大計,武職謂之軍政。清朝均3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項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爲四格。武官又別有字樣,按格分爲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謹、罷軟、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爲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處分。然多不核其實,而人事的關係卻頗多。高級的官,不由吏兵部決定的,明有自陳,清有由部開列事實請旨之法,餘皆由吏兵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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