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因爲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他是毫無限制,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面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
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歷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爲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制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制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麼理由呢?第四章已經說過:元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的和羣衆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系古代部族,政治尚未興起時的制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蹟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爲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爲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衆公舉的。
政體興起後,只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干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的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參看第四章),主持國政者,爲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制》所說的制度。
據《王制》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土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材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按《周官》司士,掌羣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
《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
古代規制簡陋,全國之中,只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爲各別的建築(詳見第十五章)。合觀《周官》、《王制》、《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纔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辯論官材,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此爲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遊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志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遊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爲的,亦不得不引用遊士。
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制愈微。然這時候,遊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遊士的對立了。此爲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札記》有此一條,可參看),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徵召: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請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禮等很恭敬的手續。
(二)辟舉:漢世相府等機關,僚屬多由自用,謂之闢。所闢的人,並無一定的資格,做過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薦舉:其途甚廣。做官的人,對於自己手下的屬員,或雖未試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薦舉。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麼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書薦舉的,並可上書求自試。此等在法律上都毫無制限,不過事實上甚少罷了。
(四)吏員:此係先在各機關中服務,或因法律的規定,或由長官的保薦,由吏而變做官的。各機關中的吏,照法律上講,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壞,是各時代不同的。大體古代優而後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級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薦他的兒子,得一個出身,在漢世謂之任子(亦可推及孫,弟,兄弟之子孫等)。任的本義爲保,但其實,不過是一種恩典罷了,被保者設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負何等責任的。任在後世謂之蔭。明以後,又有蔭子入監之例。即使其入國子監讀書。國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學無術的人濫竽充選,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監讀書,徒有其名罷了。
(六)專門技術人員:此等人員,其遷轉,是限於一途的。其技術,或由自習而國家擢用,或即在本機關中養成。如天文、曆法、醫學等官是(此制起原甚古。《王制》:“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納:這即是出錢買官做。古書中或稱此爲資選,其實是不對的。資選見《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乃因怕吏的貪贓,假定有錢的人,總要少貪些,於是限定有家資若干,乃得爲吏。這只是爲吏的一個條件,與出錢買官做,全然無涉。又爵只是一個空名,所以賣爵也不能算做賣官的。暗中的賣官鬻爵,只是的政治,並非法律所許,亦不能算做選舉的一途(歷代賣官之事見後)。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歷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來,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材,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則還在(八)學校和(九)科舉兩途。學校別於第十五章中詳之。科舉又可分爲(甲)鄉貢,(乙)制科。鄉貢是導源於漢代的郡國選舉的。以人口爲比例,由守相歲舉若干人。制科,則漢代往往下詔,標出一個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類,令內外官吏薦舉(何等官吏,有選舉之權,亦無一定,由詔書臨時指定),其科目並無限制。舉行與否,並無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漢代的用人,是比較沒有什麼階級之見的。唐柳芳論氏族,所謂“先王公卿之胄,纔則用,不才棄之”。(見《唐書·柳沖傳》)但是(一)貴族的勢力,本來潛伏着;(二)而是時的選舉,弊竇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貴族在選舉上,氣焰復張。
這時候選舉上的弊竇?自其表面言之,則(甲)貴人的請託。如《後漢書·種暠傳》說: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令,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便可見當時風紀之壞。
然(乙)貴人的請託,實緣於士人的奔走。看《潛夫論》(《務本》、《論榮》、《賢難》、《考績》、《本政》、《潛嘆》、《實貢》、《交際》等篇)、《申鑑》(《時事》)、《中論》(《考僞》、《譴交》)、《抱朴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諸書可知。
漢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徵辟,或被郡縣署用,或由公卿郡國舉薦,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於是或矯激以立名;或則結爲徒黨,互相標榜,奔走運動。因其徒黨衆多,亦自成爲一種勢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懼怕他,在積極方面,又結交之以謀進取。於是有荒廢了政事,去酬應他們的。又有豐其飲食居處,厚其送迎,以敷衍他們的,官方因之大壞。究之人多缺少,奔走運動的人,還是有得有不得。
有些人,因爲白首無成,反把家資耗廢了,無顏回家,遂至客死於外。這實在不成事體,實有制止他們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當時的選舉,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須在本鄉纔看的出,於是舉士必由鄉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於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羣。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據品行,將所管人物,分爲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這是因歷來論人,重視鄉評,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鄉評的所謂好人,乃社會上的好人,只須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則兼須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個個都能秉公,他所以爲好的人,也未必宜於政治。(二)何況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徇愛憎,(乙)快恩仇,(丙)懾勢,(丁)畏禍等弊,不免繼之而起呢?其結果,就釀成晉初劉毅所說的,“惟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以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
因爲世族是地方上有勢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於寒門,則是自安於卑賤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緊。這是以本地人公開批評本地的人物,勢必如此而後已的。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種壞的制度。然直至隋文帝開皇年間才罷。前後歷三百四五十年。
這制度,是門閥階級造成的,而其維持門閥階級之力亦極大,因爲有此制度後,無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門的進用,都絕對不同了(如後魏之制,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復有七等。又如蔡興宗守會稽郡,舉孔仲智子爲望計,賈原平子爲望孝。仲智高門,原平一邦至行,遂與相敵,當時亦以爲異數)。
九品中正之制既廢,科舉就漸漸的興起了。科舉之制,在取士上,是比較公平的,切實的,這是人人所承認的,爲什麼興起如此之晚呢?用人的條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數到學識。這是理論上當然的結果,事實上也無人懷疑。考試之所覘,只是學識。這不是說才德可以不論,不過明知才德無從考校,與其因才德之無從考校,並其學識的試驗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學識而試驗之,到底還有幾分把握罷了。這種見解,是要積相當經驗,纔會有的。所以考試之制,必至唐宋之世,纔會興盛。
考試之制,其起源是頗遠的。西漢以前本無所謂考試(晁錯、董仲舒等的對策,乃系以其人爲有學問而請教之,並非疑其意存冒濫,加以考試。所以策否並無一定;一策意有未盡,可以至於再策三策,說見《文獻通考》)。直至東漢順帝之世,郡國所舉的人,實在太不成話了。左雄爲尚書令,乃建議“諸生試家法,文吏試箋奏”(家法,指所習的經學言),史稱自是牧守莫敢輕舉,察選清平,就可見得考試的效驗了。但是自此以後,其法未曾認真推行。
歷魏晉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試爲原則。科舉之制興於唐。其科目甚多(秀才系最高科目,高宗永徽二年後停止。此外尚有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科,均見《唐書·選舉志》),常行的爲明經和進士。
進士科是始於隋的,其起源,歷史記載,不甚清楚。據楊綰說:其初尚系試策,不知什麼時候,改試了詩賦。到唐朝,此科的聲光大好。這是社會上崇尚文辭的風氣所造成的。唐時,進士科雖亦兼試經義及策,然所重的是詩賦。明經所重的是帖經,墨義。詩賦固然與政治無涉,經學在政治上,有用與否,自今日觀之,亦成疑問。這話對從前的人,自然是無從說起,但像帖經墨義所考的只是記誦(帖經,墨義之式,略見《文獻通考》。其意,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默寫傳注,和今學校中專責背誦教科書的考試法一般),其無用,即在當日,亦是顯而易見的。
爲什麼會有這種奇異的考試法呢?這是因爲把科舉看做掄才大典,換言之,即在官吏登庸法上,看做惟一拔取人才之途,怕還是宋以後的事,在唐以前,至多隻是取才的一途罷了。所以當時的進士,雖受俗人看重,然在政治上,則所取的人並不多,而其用之亦不重(唐時所取進士,不過二三十人,仍須應吏部釋褐試,或被人薦舉,方得入官;授官亦不過丞尉;見《日知錄》《中式額數》,《出身授官》兩條)。可見科舉初興,不過沿前代之法而漸變,並非有什麼隆重的意思,深厚的期望,存乎其間了。所以所試的不過是詩賦和帖經墨義。帖經墨義所試,大約是當時治經的成法,詩賦疑沿自隋朝。
隋煬帝本好辭華,所設的進士科,或者不過是後漢靈帝的鴻都門學之類(聚集一班會做辭賦和寫字的人,其中並有流品極雜的,見《後漢書》本紀及《蔡邕傳》)。進士科的進而爲掄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雜流,後來變成清要一樣。這是制度本身的變化,不能執後事以論其初制的。
科舉所試之物,雖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則確是進步而可紀念的。唐制,願應舉者皆“懷牒自列於州縣”。州縣先試之,而後送省(尚書省)。初由戶部“集閱”,考功員外郎試之。玄宗開元時,因考功員外郎望輕,士子不服,乃移其事於禮部。宋太祖時,知貢舉的人,有以不公被訴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覆試。自此省試之外,又有殿試。前此的郡國選舉,其權全操於選舉之人。明明有被選舉之才,而選舉不之及,其人固無如之何。到投牒自列之制興,則凡來投牒者,即使都爲州縣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試,而於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縣所私愛的人,苟無應試的能力,即雖欲舉之而不得。操選舉之權者,大受限制,被選舉之權,即因此而擴大。
此後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雲;有權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賜。所以說其制度是大可紀念的。考試的規則逐漸加嚴,亦是助成選舉制度的公平的。唐時,考官和士子交通,還在所不禁。考官採取聲譽,士子託人遊揚,或竟自懷所作文字投謁,都不算犯法的事。
晚唐以後,規則逐漸加嚴,禁懷挾和糊名易書等制度,逐漸興起。明清繼之,考試關防,日益嚴密。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祿之途,應試者和試之者,都要作弊,事實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說的,均系鄉貢之制。至於制科,則由天子親策,其科目系隨時標出。舉行與否,亦無一定。唐代故事,詳見《文獻通考·選舉考》中。
對於科舉的重視,宋甚於唐,所以改革之聲,亦至宋而後起。科舉之弊有二:(一)學非所用,(二)所試者系一日之短長。從經驗上證明:無學者亦可弋獲,真有學問者,或反見遺。對於第一弊,只須改變其所試之物即可。對於第二弊,則非兼重學校不行。不然,一個來應試的人,究曾從事於學問與否,是無從調查的。
仁宗時范仲淹的改革,便針對着這兩種弊竇:(一)罷帖經、墨義,而將詩賦策論通考爲去取(唐朝的進士,亦兼試帖經及策,明經亦兼試策,但人之才力有限。總只能專精一門,所以閱卷者亦只注重一種,其餘的都不過敷衍了事。明清時代,應科舉的人,只會做四書文,亦由於此)。(二)限定應試的人,必須在學三百日,曾經應試的人一百日。他的辦法,很受時人反對,罷相未幾其法即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