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婚 姻(1)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爲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爲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爲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爲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

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爲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系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爲天經地義,不可變更。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面,影響尤大。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爲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爲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羣的,此一羣之男,人人可爲彼一羣之女之夫;彼一羣之女,人人可爲此一羣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

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係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係更爲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爲今日的形態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爲元始的男女關係,實屬錯誤。

主張一夫一妻的家庭,爲男女元始關係的形態的,不過說:人類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猿猴已有家庭,何況人類?然謂猿猴均有家庭,其觀察本不正確(詳見李安宅譯《兩性社會學》附錄《近代人類學與階級心理》第四節,商務印書館本)。即舍此勿論,猿猴也是人類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

據生物學家之說,動物的聚居,有兩種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傳種之時爲限;幼兒成長,即與父母分離;是爲家庭動物。一如犬馬等,其聚居除傳種外,兼以互相保衛爲目的;歷時可以甚久,爲數可以甚多;是爲社羣動物。

人類無爪牙齒角以自衛,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爲限,在隆古之世,斷乎無以自存;而且語言也必不會發達。所以元始人類的狀況,我們雖不得而知,其爲社羣而非家庭,則殆無疑義。

猿類的進化不如人類,以生物界的趨勢論,實漸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羣居本能,不如人類之故。而反說人類的邃初,必與猿猴一樣,實未免武斷偏見了。何況人類的性質,如妒忌及性的羞恥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觀小孩便可知。動物兩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兩種形式,人類獨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質之明證);母愛亦非專施諸子女等,足以證明其非家庭動物的,還很多呢。

現代的家庭,與其說是原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說是原於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原於生活)。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遊獵的階級極爲普遍。遊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極少,女子遂成爲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復;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以爲交換。

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爲貿易。女子亦爲交換品之一。是爲掠奪的變相,亦開賣買的遠源。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奪她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

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實無多大關係。原始人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的機會,正多着呢。

遊獵之民,漸進而爲畜牧,其人之好戰鬥,喜掠奪,亦與遊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獵),而其力且加強(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羣;營養佳良,體格強壯之故),牧羣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只有農業是源於蒐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爲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爲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爲附屬品。

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嘗不從事於後世家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爲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爲女子的黃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制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爲結婚不能徒手,而此時的男子,甚爲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爲聘禮之物之故。

其後農業更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導致以男子爲之主,而女子爲之輔。於是經濟的主權,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產漸有贏餘,職業日形分化。如工商等業,亦皆爲男子之事。個人私產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漸變爲買賣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會學家的成說。返觀我國的古事,也無乎不同。《白虎通義·三皇篇》說,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人類對於男女毫無限制的時代,去今已遠,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制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

《禮記·大傳》說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爲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絕好的遺蹟。這所謂同姓,是指父系時代本氏族裡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

異姓,鄭《注》說:“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別的,如先分爲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類,參看下章自明。

主名,鄭《注》說:“主於婦與母之名耳。”謂但分別其輩行,而不復分別其枝派。質而言之,就是但分爲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問其孰爲某之妻,孰爲某之母。

“謂弟之妻爲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翻做現在的話,就是:“把弟媳婦稱爲少太太,算做兒媳婦一輩,那嫂嫂難道可稱爲老太太,算做母親一輩麼?”如此分別,就可以稱爲男女有別,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蹟還未盡泯。

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舅,雖有分別,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沒有分別的。伯父只是大爺,叔父、季父,只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總稱爲父兄,亦稱父老。老與考爲轉註(《說文》),最初只是一語,而考爲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

《公羊》何《注》說:“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爲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資本主義的社會學家說: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乃是知道了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

殊不知野蠻人的言語,總括的名詞雖比我們少,各別的名詞卻比我們多。略知訓詁的人皆知之(如古鳥稱雌雄,獸稱牝牡,今則總稱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而仍用同一的稱呼,這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這個理由來。難者將說:父可以不知道,母總是可以知道的,爲什麼母字亦是通稱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生物學上的母雖止一個,社會學上的母,在上一輩中,是很普遍的。

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係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制和家庭者安在?《爾雅·釋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這就是現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爲擬,後生者爲娣。這也是輩行婚的一個遺蹟。

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其初,年齡間的區別,實在大於兩性間的區別(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別,才漸漸轉變。《商君書·兵守篇》說,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爲一軍,壯女爲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爲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別,仍重於兩性的區別)。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輩份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

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別了。其禁例,大抵起於血緣親近之人之間。違犯此等禁例者,俗語謂之“”,古語則謂之“鳥獸行”,亦謂之“禽獸行”。懲罰大抵是很嚴重的。

至於擴而充之,對母方或父方有血緣關係之人,概不許結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國古代的姓,相當於現在社會學上所謂氏族,參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說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鄭子產說)。又說是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國語·晉語》司空季子說),好像很知道遺傳及健康上的關係的。然(一)血族結婚,有害遺傳,科學上的證據古人未必知。(二)而氏族時代所謂同姓,亦和血緣遠近不符。(三)至謂其有害於健康,當時更無此說。然則此等都是後來附會之說,並不是什麼真正的理由。

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說的“所以附遠厚別”。因爲文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吃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必有因爭色而致鬥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而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係的人。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爲賣買,再變爲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

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爲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遠二字之確。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漸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經普遍固定之後,則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權,更不必要什麼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從而來的呢?前文不是說,妒忌不是人的本性麼?然兩性間的妒忌,雖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貧窮,物質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產業上的嫉妒來。掠奪得來的女子,既是掠奪者的財產,自然不能不努力監視着他。其監視,固然是爲著經濟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設或與我的奴隸發生性的關係,就很容易把她帶走,於是佔有之慾,自物而擴及於人,而和此等女子發生性的關係,亦非得其主人許可,或給以某種利益,以爲交換不可了(如租賃,借貸,交換等。《左氏》襄公二十八年,慶封與盧蒲嫳易內;昭公二十八年,祁勝與鄔臧通室;現在有等地方,還有租妻之俗;就是這種制度的遺蹟)。再進,產業上的妒忌,漸變成兩性間的妒忌,而爭風吃醋之事遂多。內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嚴,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興起,和內婚的禁止,也是互爲因果的。

掠奪婚起於遊獵時代,在中國古書上,也是確有證據的。《禮記·月令》《疏》引《世本》說:大昊始制嫁娶以儷皮爲禮。託諸大昊,雖未必可信,而儷皮是兩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何《注》,這確是獵人之物。古婚禮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過如此。又婚禮必行之昏時,亦當和掠奪有關係。

中國農業起於女子,捕魚在古代,亦爲女子之事,說見第十一章。農漁之民,都是食物饒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獵對於社會的貢獻比較少,男子在經濟上的權力不大,所以服務婚之制,亦發生於此時。贅婿即其遺蹟。《戰國·秦策》說大公望是齊之逐夫,當即贅婿。古代此等婚姻,在東方,怕很爲普遍的。

《漢書·地理志》說:齊襄公,姑姊妹不嫁。“於是下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爲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爲俗。”把此等風俗的原因,歸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顯而易見。其實齊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這種風俗的影響罷?《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語(何《注》:媦,妹也)。可見在東南的民族,內婚制維持較久。

《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庶姓見下章),而戚單于下(單同殫),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

自殷以上,六世之後,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東方之國。《漢書·地理志》又說燕國的風俗道:“初太子丹賓養勇士,不愛後宮美女,民化以爲俗,至今猶然。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爲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不知燕丹的舉動,系受風俗的影響,反以爲風俗源於燕丹,亦與其論齊襄公同病。而燕國對於性的共有制維持較久,則於此可見。

燕亦是濱海之地。然則自東南互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內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維持較久的。父系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制度,皆以經濟狀況爲其根本原因。

人類對於父母親族,總只能注意其一方,這是無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內,父方的親族,並不禁止結婚;在父系氏族內,母方的親族亦然;且有兩個氏族,世爲婚姻的。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與母之兄弟同稱(舅)。夫之母與父之姊妹同稱(姑)。可見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並非親姊妹,不過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與我之父結婚同。

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兩部族,各分爲一二兩組。甲一之女,必與乙二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二。甲二之女,必與乙一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一。乙組的女子亦然(此係最簡單之例,實際還可以更繁複)。如此,則祖孫爲同族人,父子則否。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禮:“孫可以爲王父屍,子不可以爲父屍。”(《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祔食。(《禮記·曾子問》)。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並不限於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即是。然因此等風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爲具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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