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婚 姻(1)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爲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爲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爲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爲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

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爲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系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爲天經地義,不可變更。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面,影響尤大。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爲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爲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羣的,此一羣之男,人人可爲彼一羣之女之夫;彼一羣之女,人人可爲此一羣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

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係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係更爲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爲今日的形態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爲元始的男女關係,實屬錯誤。

主張一夫一妻的家庭,爲男女元始關係的形態的,不過說:人類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猿猴已有家庭,何況人類?然謂猿猴均有家庭,其觀察本不正確(詳見李安宅譯《兩性社會學》附錄《近代人類學與階級心理》第四節,商務印書館本)。即舍此勿論,猿猴也是人類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

據生物學家之說,動物的聚居,有兩種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傳種之時爲限;幼兒成長,即與父母分離;是爲家庭動物。一如犬馬等,其聚居除傳種外,兼以互相保衛爲目的;歷時可以甚久,爲數可以甚多;是爲社羣動物。

人類無爪牙齒角以自衛,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爲限,在隆古之世,斷乎無以自存;而且語言也必不會發達。所以元始人類的狀況,我們雖不得而知,其爲社羣而非家庭,則殆無疑義。

猿類的進化不如人類,以生物界的趨勢論,實漸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羣居本能,不如人類之故。而反說人類的邃初,必與猿猴一樣,實未免武斷偏見了。何況人類的性質,如妒忌及性的羞恥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觀小孩便可知。動物兩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兩種形式,人類獨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質之明證);母愛亦非專施諸子女等,足以證明其非家庭動物的,還很多呢。

現代的家庭,與其說是原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說是原於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原於生活)。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遊獵的階級極爲普遍。遊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極少,女子遂成爲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復;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以爲交換。

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爲貿易。女子亦爲交換品之一。是爲掠奪的變相,亦開賣買的遠源。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奪她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

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實無多大關係。原始人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的機會,正多着呢。

遊獵之民,漸進而爲畜牧,其人之好戰鬥,喜掠奪,亦與遊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獵),而其力且加強(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羣;營養佳良,體格強壯之故),牧羣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只有農業是源於蒐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爲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爲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爲附屬品。

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嘗不從事於後世家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爲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爲女子的黃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制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爲結婚不能徒手,而此時的男子,甚爲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爲聘禮之物之故。

其後農業更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導致以男子爲之主,而女子爲之輔。於是經濟的主權,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產漸有贏餘,職業日形分化。如工商等業,亦皆爲男子之事。個人私產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漸變爲買賣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會學家的成說。返觀我國的古事,也無乎不同。《白虎通義·三皇篇》說,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人類對於男女毫無限制的時代,去今已遠,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制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

《禮記·大傳》說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爲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絕好的遺蹟。這所謂同姓,是指父系時代本氏族裡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

異姓,鄭《注》說:“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別的,如先分爲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類,參看下章自明。

主名,鄭《注》說:“主於婦與母之名耳。”謂但分別其輩行,而不復分別其枝派。質而言之,就是但分爲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問其孰爲某之妻,孰爲某之母。

“謂弟之妻爲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翻做現在的話,就是:“把弟媳婦稱爲少太太,算做兒媳婦一輩,那嫂嫂難道可稱爲老太太,算做母親一輩麼?”如此分別,就可以稱爲男女有別,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蹟還未盡泯。

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舅,雖有分別,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沒有分別的。伯父只是大爺,叔父、季父,只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總稱爲父兄,亦稱父老。老與考爲轉註(《說文》),最初只是一語,而考爲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

《公羊》何《注》說:“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爲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資本主義的社會學家說: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乃是知道了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

殊不知野蠻人的言語,總括的名詞雖比我們少,各別的名詞卻比我們多。略知訓詁的人皆知之(如古鳥稱雌雄,獸稱牝牡,今則總稱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而仍用同一的稱呼,這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這個理由來。難者將說:父可以不知道,母總是可以知道的,爲什麼母字亦是通稱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生物學上的母雖止一個,社會學上的母,在上一輩中,是很普遍的。

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係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制和家庭者安在?《爾雅·釋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這就是現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爲擬,後生者爲娣。這也是輩行婚的一個遺蹟。

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其初,年齡間的區別,實在大於兩性間的區別(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別,才漸漸轉變。《商君書·兵守篇》說,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爲一軍,壯女爲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爲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別,仍重於兩性的區別)。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輩份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

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別了。其禁例,大抵起於血緣親近之人之間。違犯此等禁例者,俗語謂之“”,古語則謂之“鳥獸行”,亦謂之“禽獸行”。懲罰大抵是很嚴重的。

至於擴而充之,對母方或父方有血緣關係之人,概不許結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國古代的姓,相當於現在社會學上所謂氏族,參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說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鄭子產說)。又說是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國語·晉語》司空季子說),好像很知道遺傳及健康上的關係的。然(一)血族結婚,有害遺傳,科學上的證據古人未必知。(二)而氏族時代所謂同姓,亦和血緣遠近不符。(三)至謂其有害於健康,當時更無此說。然則此等都是後來附會之說,並不是什麼真正的理由。

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說的“所以附遠厚別”。因爲文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吃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必有因爭色而致鬥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而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係的人。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爲賣買,再變爲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

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爲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遠二字之確。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漸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經普遍固定之後,則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權,更不必要什麼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從而來的呢?前文不是說,妒忌不是人的本性麼?然兩性間的妒忌,雖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貧窮,物質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產業上的嫉妒來。掠奪得來的女子,既是掠奪者的財產,自然不能不努力監視着他。其監視,固然是爲著經濟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設或與我的奴隸發生性的關係,就很容易把她帶走,於是佔有之慾,自物而擴及於人,而和此等女子發生性的關係,亦非得其主人許可,或給以某種利益,以爲交換不可了(如租賃,借貸,交換等。《左氏》襄公二十八年,慶封與盧蒲嫳易內;昭公二十八年,祁勝與鄔臧通室;現在有等地方,還有租妻之俗;就是這種制度的遺蹟)。再進,產業上的妒忌,漸變成兩性間的妒忌,而爭風吃醋之事遂多。內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嚴,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興起,和內婚的禁止,也是互爲因果的。

掠奪婚起於遊獵時代,在中國古書上,也是確有證據的。《禮記·月令》《疏》引《世本》說:大昊始制嫁娶以儷皮爲禮。託諸大昊,雖未必可信,而儷皮是兩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何《注》,這確是獵人之物。古婚禮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過如此。又婚禮必行之昏時,亦當和掠奪有關係。

中國農業起於女子,捕魚在古代,亦爲女子之事,說見第十一章。農漁之民,都是食物饒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獵對於社會的貢獻比較少,男子在經濟上的權力不大,所以服務婚之制,亦發生於此時。贅婿即其遺蹟。《戰國·秦策》說大公望是齊之逐夫,當即贅婿。古代此等婚姻,在東方,怕很爲普遍的。

《漢書·地理志》說:齊襄公,姑姊妹不嫁。“於是下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爲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爲俗。”把此等風俗的原因,歸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顯而易見。其實齊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這種風俗的影響罷?《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語(何《注》:媦,妹也)。可見在東南的民族,內婚制維持較久。

《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庶姓見下章),而戚單于下(單同殫),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

自殷以上,六世之後,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東方之國。《漢書·地理志》又說燕國的風俗道:“初太子丹賓養勇士,不愛後宮美女,民化以爲俗,至今猶然。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爲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不知燕丹的舉動,系受風俗的影響,反以爲風俗源於燕丹,亦與其論齊襄公同病。而燕國對於性的共有制維持較久,則於此可見。

燕亦是濱海之地。然則自東南互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內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維持較久的。父系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制度,皆以經濟狀況爲其根本原因。

人類對於父母親族,總只能注意其一方,這是無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內,父方的親族,並不禁止結婚;在父系氏族內,母方的親族亦然;且有兩個氏族,世爲婚姻的。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與母之兄弟同稱(舅)。夫之母與父之姊妹同稱(姑)。可見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並非親姊妹,不過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與我之父結婚同。

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兩部族,各分爲一二兩組。甲一之女,必與乙二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二。甲二之女,必與乙一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一。乙組的女子亦然(此係最簡單之例,實際還可以更繁複)。如此,則祖孫爲同族人,父子則否。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禮:“孫可以爲王父屍,子不可以爲父屍。”(《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祔食。(《禮記·曾子問》)。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並不限於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即是。然因此等風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爲具文了。

第17章 官制(1)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間塞外的形勢第28章 刑法(1)第75章 北宋的積弱第32章 實業(2)第59章 秦漢間封建政體的反動第73章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第29章 刑法(2)第7章 族制(1)第57章 古代社會的綜述第51章 中國民族的由來第80章 明清的興亡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55章 春秋戰國的競爭和秦國的統一第14章 財產(1)第10章 政體(2)第30章 刑法(3)第28章 刑法(1)第45章 學術(1)第25章 兵制(1)第5章 婚 姻(2)第74章 唐宋時代中國文化的轉變第47章 學術(3)第53章 古代的開化第29章 刑法(2)第51章 中國民族的由來第60章 漢武帝的內政外交第56章 古代對於異族的同化第33章 實業(3)第74章 唐宋時代中國文化的轉變第23章 賦稅(2)第51章 中國民族的由來第22章 賦稅(1)第42章 教育(2)第76章 南宋恢復的無成第22章 賦稅(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19章 選舉(1)第75章 北宋的積弱第1章 自序第75章 北宋的積弱第50章 宗教(2)第34章 貨幣(1)第74章 唐宋時代中國文化的轉變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11章 階級(1)第6章 婚 姻(3)第20章 選舉(2)第80章 明清的興亡第25章 兵制(1)第3章 緒論第23章 賦稅(2)第27章 兵制(3)第46章 學術(2)第61章 前漢的衰亡第18章 官制(2)第73章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第22章 賦稅(1)第18章 官制(2)第85章 清朝的覆亡第61章 前漢的衰亡第64章 後漢的分裂和三國第15章 財產(2)第10章 政體(2)第55章 春秋戰國的競爭和秦國的統一第17章 官制(1)第33章 實業(3)第78章 漢族的光復事業第32章 實業(2)第46章 學術(2)第31章 實業(1)第23章 賦稅(2)第19章 選舉(1)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53章 古代的開化第66章 五胡之亂(上)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48章 學術(4)第44章 語文(2)第61章 前漢的衰亡第20章 選舉(2)第44章 語文(2)第9章 政體(1)第37章 衣食(2)第36章 衣食(1)第62章 新室的興亡第47章 學術(3)第49章 宗教(1)第7章 族制(1)第28章 刑法(1)第84章 清朝的衰亂第73章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第52章 中國史的年代第33章 實業(3)第80章 明清的興亡第9章 政體(1)
第17章 官制(1)第69章 南北朝隋唐間塞外的形勢第28章 刑法(1)第75章 北宋的積弱第32章 實業(2)第59章 秦漢間封建政體的反動第73章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第29章 刑法(2)第7章 族制(1)第57章 古代社會的綜述第51章 中國民族的由來第80章 明清的興亡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55章 春秋戰國的競爭和秦國的統一第14章 財產(1)第10章 政體(2)第30章 刑法(3)第28章 刑法(1)第45章 學術(1)第25章 兵制(1)第5章 婚 姻(2)第74章 唐宋時代中國文化的轉變第47章 學術(3)第53章 古代的開化第29章 刑法(2)第51章 中國民族的由來第60章 漢武帝的內政外交第56章 古代對於異族的同化第33章 實業(3)第74章 唐宋時代中國文化的轉變第23章 賦稅(2)第51章 中國民族的由來第22章 賦稅(1)第42章 教育(2)第76章 南宋恢復的無成第22章 賦稅(1)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19章 選舉(1)第75章 北宋的積弱第1章 自序第75章 北宋的積弱第50章 宗教(2)第34章 貨幣(1)第74章 唐宋時代中國文化的轉變第81章 清代的盛衰第11章 階級(1)第6章 婚 姻(3)第20章 選舉(2)第80章 明清的興亡第25章 兵制(1)第3章 緒論第23章 賦稅(2)第27章 兵制(3)第46章 學術(2)第61章 前漢的衰亡第18章 官制(2)第73章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第22章 賦稅(1)第18章 官制(2)第85章 清朝的覆亡第61章 前漢的衰亡第64章 後漢的分裂和三國第15章 財產(2)第10章 政體(2)第55章 春秋戰國的競爭和秦國的統一第17章 官制(1)第33章 實業(3)第78章 漢族的光復事業第32章 實業(2)第46章 學術(2)第31章 實業(1)第23章 賦稅(2)第19章 選舉(1)第72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第53章 古代的開化第66章 五胡之亂(上)第79章 明朝的盛衰第48章 學術(4)第44章 語文(2)第61章 前漢的衰亡第20章 選舉(2)第44章 語文(2)第9章 政體(1)第37章 衣食(2)第36章 衣食(1)第62章 新室的興亡第47章 學術(3)第49章 宗教(1)第7章 族制(1)第28章 刑法(1)第84章 清朝的衰亂第73章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第52章 中國史的年代第33章 實業(3)第80章 明清的興亡第9章 政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