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選舉(2)

熙寧貢舉法,亦爲舊黨所反對。他們的理由是:(一)詩賦聲病易曉,策論汗漫難知,因此看卷子難了。這本不成理由。詩賦既是無用之學,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們又有如蘇軾之說,謂以學問論,經義、策、論,似乎較詩賦爲有用。以實際論,則詩賦與策、論、經義,同爲無用。得人與否,全看君相有無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舉等,根本無甚關係,不過不能不有此一法罷了。

這話也是不對的。科舉誠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過說這是取士的一法,並沒有說有此一法之後,任用時之衡鑑,任用後之考課,都可置諸不論。況且國家取士之途,別種都是注重經驗的;或雖注重學識,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學校、科舉,是培養、拔擢有學識的人的常法。

有學識的人,固然未必就能辦事,然辦事需用學識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應付人事,單靠學識無用,決定政策等,則全靠學識)。“人必先知其所事者爲何事,然後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學識和道德,亦有相當的關係。

衡鑑之明,固然端賴君相,然君相決不能向全國人中,漫無標準,像淘沙般去覓取。終必先有一法,就全體之中,取出一部分人來,再於其中施以簡擇。此就全體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舉是注重學識的,如何能視之過輕?經義、策、論,固亦不過紙上空談,然其與做官所需要的學識關係的疏密,豈能視之與詩賦同等?所以舊黨的議論,其實是不通的。

然在當時,既成爲一種勢力,即不能禁其不擡頭。於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寧之法復廢。熙寧貢舉之法雖廢,舊法卻亦不能回覆了。因爲考試是從前讀書人的出身之路,所試非其所習,習科舉之業的人,是要反對的。熙寧變法時,反對者之多,其理由實亦在此。到元祐要回復舊法時,又有一班只習於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對了。

於是折衷其間,分進士爲詩賦經義兩科。南宋以後,遂成定製。連遼,金的制度,也受其影響(金詩賦經義之外,又有律科。詩賦經義稱進士,律科稱舉人。又有女真進士科,則但試策論,系金世宗所立。遼金科目,均須經過鄉,府,省三試。省試由禮部主持,即明清的會試。元、明、清三代,都只有會試和本省的鄉試)。

近代科舉之法,起於元而成於明。元代的科舉,分蒙古、色目人和漢人、南人爲兩榜。蒙古、色目人考兩場:首場經義。次場策論。漢人、南人考三場:首場經義。次場古賦和詔,誥,表。三場策論。這是(一)把經義、詩賦,並做一科了。(二)而諸經皆以宋人之說爲主以及(三)鄉會試所試相同,亦皆爲明清所沿襲。

明制: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論判,又於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策。清制首場試四書義及詩一首,次場試五經義,三場亦試策。

明清所試經義,其體裁是有一定的。(一)要代聖賢立言。(二)其文體系逐段相對,謂之八股(八股文體的性質,盡於此二語:(一)即文中的話不算自己所說,而算代聖賢說一篇較詳盡的話。(二)則歷來所謂對偶文字,系逐句相對,而此則系逐段相對,所以其體裁系特別的。又八股文長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長不能過七百字,短不能不滿三百字。此等規則,雖亦小有出入,但原則上是始終遵守的。因有(一)之條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後世事,這是清代學者,疏於史事的一個原因)。其式爲明太祖及劉基所定,故亦謂之制義。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競鶩新奇的(科舉名額有定,而應試者多。如清末,江南鄉試,連副貢取不滿兩百人,而應試者數逾兩萬。限於一定的題目,在幾篇文字內,有學問者亦無所見其長。於是有將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動試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頗有)。

明清時代科舉之弊,在於士子只會做幾篇四書義,其餘全是敷衍了事,等於不試。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於立法的未善。

因爲人之能力,總是有限的,一個人不過懂得一門兩門。所以歷代考試之法,無不分科,就其所習而試之。經義詩賦的分科,就等於唐朝的明經進士。這兩者,本來不易兼通。而自元以來,並兩者爲一。三場所試的策,絕無範圍。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舉,若要實事求是,可說是無人能應。天下事,責人以其所不能爲者,人將並其所能爲者而亦不爲,這是無可如何的事。明清科舉致弊之原,即在於此。

宋代改革科舉之意,是廢詩賦而存經義策論,這個辦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學校及科舉並用之意,到明朝,卻在形式上辦到。明制,是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的(府州縣學生應科舉,是先須經過督學使者的試驗的,謂之科考。科考錄取的人,才得應鄉試。但後來,除文字違式者外,大抵是無不錄取的。非學生,明代間取一二,謂之“充場儒士”,其數極少)。所以《明史》謂其“學校儲材,以待科舉”。按科舉所試,僅系一日之短長,故在事實上,並無學問,而年少氣盛,善於作應試文字者,往往反易弋獲,真有學問者反難。

學校所授,無論如何淺近,苟使認真教學,學生終必在校肄習幾年,必不能如科舉之一時弋取。但課試等事,極易徒有其名,學問之事,亦即有名無實。畢業實畢年限之弊,實自古有之,並不自今日始。使兩者相輔而行,確係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過事實的。

入學校應科舉的人,其意既在於利祿,則學問僅系工具(所以從前應舉的人,稱應舉所作文字爲敲門磚),利祿纔是目的。目的的達到,是愈速愈好的。

(一)假使科舉與學校並行,年少氣盛的人,亦必願應科舉而不願入學校。(二)況且應試所費,並來往程途計之,遠者亦不過數月,平時仍可自謀生活。學校則不能然。所以士之貧者,亦能應科舉而不能入學校。

(三)何況學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舉之美呢,職是故,明朝行學校儲才以待科舉之制後,就釀成這樣的狀況:(一)國子監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舉之美,則士之衰老無大志者都歸之。(二)府州縣學,既並無出身;住在學校裡,又學不到什麼;人家又何苦而來“坐學”?作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祿爲目的的。志既在於得祿,照經濟學的原理講,是要以最少的勞費,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無礙於利祿,何苦而定要教人?於是府州縣學,就全然有名無實了。

明初對於國子監,看得極爲隆重。所以後來雖然,總還維持着一個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幾乎和府州縣學一樣了。

制科在唐朝,名義上是極爲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對於社會的影響,不如鄉貢的深刻。自宋以後,大抵用以拔取鄉貢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過長於辭章,或學問較博之士(設科本意,雖非如此,然事實上不過如此,看《宋史·選舉志》可知)。清聖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兩次舉行博學鴻詞科,其意還不過如此。德宗光緒二十五年,詔開經濟特科,時值變法維新之際,頗有登用人才之意。政變以後,朝廷無復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舉的人,加以考試,不過敷衍了事而已。

科舉在從前,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所試的科目,理應切於做官之用。然而歷代所試,都不是如此的。這真是一件極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來,則非略知歷史上此制度的發展不可。古代的用人,本來只求有做官的智識技能(此智識兩字,指循例辦公的智識言,等於後世的幕友胥吏,不該括廣泛的智識),別無所謂學問的。後來社會進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須通知原理,並非循例辦事而已足。於是學問開始影響政治,講學問的人,亦即攙入政治界中。

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許學習“當代法令”;“欲學法令,以吏爲師”;是和此趨勢相反的。漢朝的任用儒生,則順此趨勢而行。這自然是一種進步。但既知此,則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學問,不應將做官的人與學問之士,分爲兩途,同時並用。然漢朝卻始終如此。只要看當時的議論,總是以儒生、文吏並舉,便可知道。

《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載後漢光武帝的詔書,說“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第一種是德行,第四種是才能,都是無從以文字考試的。第二種即系儒生,第三種即系文吏。左雄考試之法,所試的亦系這兩科。

以後學者的議論,如《抱朴子》的《審舉篇》,極力主張考試製度,亦說律令可用試經之法試之。

國家的制度,則唐時明法仍與明經並行,所沿襲的還系漢制。歷千年而不知改變,已足驚奇。其後因流俗輕視諸科,把諸科概行廢去,明法一科,亦隨之而廢,當官所需用的智識技能,在文官考試中,遂至全然不佔地位。(一)政治上的制度,既難於改變;(二)而迂儒又有一種見解,以爲只要經學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對付,法令等實用不着肄習;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歷史上有許多制度,憑空揣度,是無從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實,觀其變遷不可。科舉制度,只是其一端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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